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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先三父亲妨害公务案侦查阶段意见1

作者: 来源:微博头条 2019-11-13 23:14:39

吕传高涉嫌妨害公务一案侦查阶段辩护意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区分局: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吕传高之子吕先松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妨害公务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会见嫌疑人,向办案侦查人员了解案情,辩...

吕传高涉嫌妨害公务一案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区分局:

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吕传高之子吕先松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妨害公务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会见嫌疑人,向办案侦查人员了解案情,辩护人对本案情况有了大致的掌握。为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特提供以下辩护意见,供侦查办案参考。

依辩护人所了解情况,吕传高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或罪行显著轻微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辩护人请求贵局撤销案件,释放嫌疑人吕传高。辩护意见详述如下。

第一,虽然贵局侦查人员称吕传高与其妻有踢打咬人的情况,但吕传高本人并不认可该事实,请求贵局核实现场视频等证据材料后依法认定事实。

案件现场有庭审录像以及法警、特警执法记录仪可以记录案件过程。嫌疑人儿媳赵静的手机也被现场法警强行夺走,并已经交给贵局办案人员,该手机中也有案件现场的视频。贵局有条件、有能力核实“踢打咬人”的事实是否存在。

辩护人提请贵局核实证据时注意现场法警及特警执法是否规范,吕传高与其妻当时是在“踢打咬人”还是本能地“挣扎”。据辩护人了解,嫌疑人并无对现场法警、特警进行暴力人身攻击和威胁的主观故意。

辩护人会见嫌疑人时,他对辩护人称呼现场法警、特警是“那些小孩”,他说“那些小孩力气很大”。言语中丝毫感觉不到对法警和现场特警有敌意,而是处处体现出一个长者的宽容。

第二,需要请贵局核实以下事实:

1.嫌疑人吕传高向辩护人陈述他在审判庭喊冤时是认为法官已经宣读完毕判决书,宣判已经结束。他说如果知道宣判未结束不会在宣判过程中喊冤。

2.辩护人会见了解到嫌疑人因被控制在沙发上时姿势难受,向上窜动身体试图改变姿势时曾被怀疑“撞墙自伤”。

3.辩护人会见了解到嫌疑人曾跟在场法警讲“我不怪你们这些小孩子们”,因身体控制不住不慎将一法警(或特警)肩章拽下时,还曾对那个“小孩子”说“对不起”。

请贵局核实上述事实以利于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第三,辩护人认为即使嫌疑人老夫妻二人对法警、特警有轻微的人身接触,本案社会危害性也不大。考虑本案具体情况,也不应按照犯罪处理。

请贵局调查一下吕先三案件存在的荒唐之处,辩护人根据嫌疑人陈述简要指出其中一部分内容,请求贵局予以核实:

一是公诉人将本是合肥市某葛姓律师办理的业务指控为嫌疑人吕传高之子吕先三办理;

二是办案人员以抓捕其子威胁同案被告人指证吕先三;

三是葛姓律师与吕先三共同承办的业务,只指控吕先三而对葛姓律师不调查、不询问;

四是案件宣判九天前,被害人就知道各被告人刑期,不会认定吕先三涉黑,案件将于10月31日宣判。

作为吕先三的父亲,作为一个与共和国同龄没有读过书没有文化的老者他见到这些、听到这些能不能忍得下去?他会不会觉得儿子冤枉?他求见法院领导而不得会不会着急?

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人心都是肉长的,将心比心。辩护人并不是支持嫌疑人的做法,但是面对嫌疑人这样的老者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和接受能力的具体情况,我们是否应该体现出一些对他们的宽容和理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嫌疑人吕传高不构成犯罪或者即使犯罪也可因情节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请贵局考虑到本案特殊情况,撤销案件,释放嫌疑人。

以上意见,请贵局予以考虑为盼。

吕传高辩护人: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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