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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翟慧敏)

作者:米米 来源:证监会 2017-12-12 13:49:31

〔2017〕136号申请人:翟慧敏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举报事项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

〔2017〕136号

申请人:翟慧敏

住址:山东省济南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举报事项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包括:1.严厉处罚山东因纽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纽特公司)和济南共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享公司)的不法行为。2.申请公开上述两家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信息和被申请人未发现上述公司违法行为的具体依据。3.严肃处理有关办案人员。申请人主要理由为:1.因纽特公司和共享公司在大街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因纽特公司曾举办过面向全体股东的过万人超大型集会,共享公司对因纽特公司在区域市场挂牌的事项夸大宣传,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非法公开发行行为。2.被申请人有关办案人员态度蛮横,没有尽职责调查取证。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1.核查过程中未发现申请人为因纽特公司的股东,也未发现相关股权代持协议,有关交款收据无法证明两家公司非法公开发行股票。2.申请人提供的《股权投资代持协议》是空白合同,不能证明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3.无法与申请人提供的“同期购买人”取得有效联系,无法获取有关线索和证据。4.申请人未能提供两家公司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有效证据,有关门票及信件无法证明上述事实。5.申请人反映的其他问题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经查明,2016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本会举报因纽特公司向其父亲宣传“对海狗油保健品投资有高额回报”的非法出售原始股行为,本会转被申请人办理。2017年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并开展核查工作。2017年3月,申请人先后向被申请人举报共享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发放原始股、非法集资,因纽特公司和共享公司涉嫌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等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经核查,未发现上述两公司存在非法公开发行因纽特公司股票的行为。2017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函》,将上述核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本会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依法进行核查,并就核查结论给予书面答复,该答复并未设定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回复函》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服《回复函》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此外,关于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和反映有关工作人员涉嫌不作为的请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会已分别转相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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