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2020年4月28日首发于微信公众号:财经范
作者介绍:龙腾霄,管理学硕士,政策研究专家,七色石咨询董事长,七色石智库专家。曾任七喜医疗执行董事,中国产学研投融资联盟常务理事。
一、事件回顾:
北京时间4月20日晚间至21日凌晨5点,美股 期货交易时段,美原油期货 05合约跌成负值。中行未成功移仓,导致客户巨亏。
21日,中行原油宝暂停交易一天。
22日,中行补充公告,暂停原油宝新开仓交易,不过其给出的22日合约结算价格为-37.63美元/桶,这也是当日美油05合约的结算价。
这意味着,中行原油宝客户“穿仓”,投资者需要倒贴几倍钱进行轧差处理。
关于事件的始末,各路洞悉先机“大神”已经有各种还原,大部分都是从期货交易方面,比如对期货平仓时间上中行与 “CME”有七个7个小时不能同步的漏洞,中行平仓太晚,最后一天平仓找不到下家。CME突然规定期货价格可以为负数等等。
也有从合约和授权角度上,从中行与投资者的合约和委托关系上寻找漏洞,散户们有没有对中行进行实际授权。
还有从金融产品概念上进行辨析的,“原油宝”产品究竟是普通的无杠杆的“理财产品 ”,还是杠杆率极高的“期货产品”。也有人怪罪国家玩家围猎“中行散户”。
事件已经发生了,真金白银已经被吞进去了。愿“赌”服输,这就是游戏规则。
二、“原油宝”事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我们不去也没能力揭露事实真相,因为我们不掌握第一手信息。单纯从结果进行反向推导,可能都会有失偏颇。不过我们确实可以从中嗅到市场交易规则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作为市场交易的双方,对于产品和市场的信息掌握并不完全对等的。其中一方利用不对等的信息在交易中博取额外利润。这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之一。
普通交易者是否真的知道自己所购买的“原油宝”,其实就是拆解了的“美原油期货”呢?
他购买的每一笔钱都对应着”CME”每一手原油期货的风险和收益,保证金 ,杠杆率等等,一样不缺,这是值得怀疑的。
中行不是CME的做市商,中行同样需要通过摩根大通来进行交易,中行的市场信息获得可以直接通过”CME”获得,交易的行为必须经过摩根大通周转完成。
中行对于期货交易到期合约的习惯问题等方面的信息不清楚,还是清楚之后没有告知散户投资者,又或者是散户投资者在合约中未进行授权。
我们可以用“风控”的问题进行笼统的提炼,但本质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中行本身也是利用国内散户与 “CME”或者摩根大通之间信息不对称进行赚钱的,只是这一次的信息不对称成了自己翻船的暗礁了。
三、“原油宝”事件中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不确定或不完全合同使得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主体不承担其行动的全部后果,在最大化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行动的现象。
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谁敢保证中行将“原油宝”所有信息都充分移交给了散户投资者们,谁敢保证中行的客户经理们为了扩大销售数据,是否有进行部分信息的隐瞒与置换。
合同上当然有一大堆“风险提示”的,但也有同样一大堆的“免责声明”啊,对冲之下。销售经理是不需要对散户投资者们进行充分的教育和告知的。
况且,金融机构中,销售经理本来就不对风险负责。散户投资者们知道“期货”的基本常识和交易规则吗?他们知道这是一种双方的“零和博弈”游戏吗?
四、“原油宝事件”折射出的“市场”与“政府”双失灵现象
当散户投资者发觉账户里所有的余额都已被划扣完成之后,还倒欠银行 几倍款项的时候。他们就不干了,聚集起来,拿出合同。“你为什么不早点告诉我”。
散户们天然的一种弱势者心态理解偏差都可以视为信息不对称,视为市场机制的失灵,造成的损失。
当然我不太清楚监管机构究竟是如何审批核查这一类理财产品的。不是简单一句“来不及平仓”就可以搪塞过去的。
原油期货,谁可能会真正把期货变成现货 去交割,都是在合约临近时间进行对冲。中行的交易员们不会不明白这一机制。监管机构在产品审批,交易核查方面是否存在漏洞和失灵行为呢?
“市场失灵”伴随着市场机制的诞生与消亡的,只要市场存在,就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也一样,它本身都是人为机制自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
所以在规则显性不那么灵便的状态下,我们需要更加显性的机制“补丁”进行矫正。法律白纸黑字,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应该是相同的解释,用来补充交易规则的含糊与不清晰,才是堵上这类机制的最终法宝。
根据网络传言,一个是银行方可能存在催收散户投资者的倒贴款,自认弱势的网民们都是一句“活久见”表达自己的不满:买了理财产品,收益没捞着,把原来的兜里的钱都可能搭进去。
另一个传言就是“原油宝散户投资者”们在密谋酝酿着群体性事件。网上各种账户交易记录满天飞(散户们应该在不断放出信息来进行舆论施压)。
在我们生活的环境中,“群体性事件”似乎成为这个社会的“潜规则”,它是法律与“行政管理”之外的一种并行不悖的社会管理,这种现象的膨胀本身就是法律缺位的导致的。
政府各级部门都有“维稳”的要求,群体性的“非理性行为”可以直击“维稳”的痛点,争取更多的舆论同情并收获利益补偿。
任何一方,采取“显性规则”之外的行动都是值得商榷的,都是社会法治缺位的表现,金融市场的进步尤其依赖法治的完善,金融交易必须要在光天化日下和“白纸黑字”上进行,金融创新也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保障。
监管机构不仅是字面上的监管,是否有真正进行风险测试与行为监管与矫正,确保双方对信息的充分了解,确保双方金融交易时信息平等,意愿自由。
金融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产业,交易双方有利有失。同一时空场景中,更多表现为一种零和状态,长远时空可能会有所谓的“双赢”和“双输”。
但是只有在“平等至上”,“公开至上”的法律原则下,才是维系这样的交易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