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遇上这类“中年危机”如何维权
2020-05-01 09:05:52

二是公司的调岗降薪行为是否有合法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本案中,老张在调岗后第一个月工资发放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提出了异议,可见,老张对公司的此次工作调动不同意。而公司对老张调岗降薪的理由为“经考察,工作业绩不佳”,对通过何种程序、依据何种考察规则进行的考察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调岗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正常的工作调动行为。

三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的规定,公司的违法调岗降薪的行为,损害了老张的合法权益,老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老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老张在公司工作共计15年9个月,月应发工资为8700元,故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16个月计算,即139200元(8700元*16个月)。

法院判决

威海高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给付老张2019年5月、6月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合计14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公司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企业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变相通过不提供劳保条件、不缴纳社保、克扣或拖欠工资等方式,逼迫员工辞职,在遇到此类现象时,员工仍可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金。

在此提醒各位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提醒用人单位,在办理调岗降薪、解除合同等人事手续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司规章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离职员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初琳青 |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 编辑: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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