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公布夺章 当当“夺章”背后的法律推演
2020-04-30 14:26:48

别人笑我太疯癫,我笑他人看不穿。

4月26日,李国庆先生率部去当当网总部“接管”公章的事情,闹得全国风云。在很多人看来,这种“荒诞”的桥段只会出现在电视剧里,不应该出现在现实当中。然而,李国庆先生的做法,真的荒诞吗?从法律角度去分析,还真的未必。

李国庆先生的“夺章”,缘起于对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公司(当当网的运营主体公司)的控制权。李国庆和俞渝夫妻俩的离婚诉讼还在进行中,根据李国庆先生的微博显示,其在离婚案件中的诉求之一,是平分夫妻俩在当当公司中的股权。从目前工商登记的资料看,俞渝女士占股64.2%,李国庆先生占股27.51%,夫妻俩的股权合计是91.71%。

按照李国庆先生的说法,夫妻共同持有的股权应该一人一半,于是其应该持有45.855%,然后其联合两个小股东约8%的股权,在4月24日通过了临时股东会决议。该决议的大概内容,在4月26日公布的《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中有粗略表述。但该表述背后的韵味,却可以说是意味深长。

(节选自《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

从《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中的措词看,临时股东会应该是依足了法律程序的,不然该书中不会用“依法”的字眼,因为从李国庆先生的一切行为来看,肯定是经过了专业律师团队的推演和把关的。

意味一:为什么是李国庆先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李国庆先生(登记股权27.51%)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应该首先是董事会(无董事会的应该由执行董事),其次是监事会自行召集和主持,最后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且召开会议应当提前15日通知股东,章程可另行规定。

如果按《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中的措词――“依法”来看,那么可以推论,李国庆先生之前应该是有向俞渝提议过,但遭到了俞渝女士拒绝或者是不予理会;然后李国庆先生也向监事阚敏提议过,但阚敏因为是站在俞渝女士这边的,也不理会;最后李国庆先生就自然顺理成章地以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身份“依法”召开了公司的临时股东会。

意味二:该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况:不成立、成立但无效、成立但可撤销、成立且有效。由于符合上述四种情形比较多,我们不妨只分析《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中的说法。

按照《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中的说法: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由李国庆、俞渝、潘跃新、王巍、陈立均担任董事,同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这里的“依法”就值得商榷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选举董事属于一般事项,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就可以了(原公司章程有约定的除外);但是,修改公司章程是大事,必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问题就来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依照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材料主张股东权利。所以,有些人就觉得,工商登记材料显示的是俞渝占股64.2%,上述股东会决议,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不能成立。这种观点恐怕是不对的。

根据最高院判例显示,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材料可以被视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工商登记,是为了向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使登记股东就其股东资格获得对抗第三人的能力,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但工商登记仅具有证权性,没有设权性,当股东之间因股东权益产生争议时,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不能成为确定股东权益的唯一根据,而应以股东实际出资额来确定。

以上裁判要旨,估计才是李国庆先生的律师团队找到的最为重要的抓手。因为按照如此推演,李国庆先生的登记股权虽然是27.51%,但其主张夫妻股权一人一半的说法,是有可能可以成立的,如此,选举董事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就是成立且有效的,但修改公司章程依然不成立。

意味三:同日召开的董事会,有没有侵犯俞渝女士作为董事的权利?俞渝女士可以怎样维护自身权利?

从《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可以看出,李国庆先生和其他小股东的代表在召开股东会之后,立马又召开了董事会,并且估计董事会也没通知俞渝女士,而是先把“生米”煮成“熟饭”再说。

虽然这已经明显侵犯了俞渝女士作为董事应该享有的权利,俞渝女士也可以侵权为由伸张自己的权利,但按照前面的推演,董事的选举是有效的,其中另外三个董事都是李国庆先生的人,所以即便俞渝女士去法院起诉,也不会影响什么实质效果。选举李国庆先生为董事长的董事会决议也是有效的,因为董事会决议是实行“一人一票”制,而不是以表决权为基础。至于李国庆先生成为总经理,经过董事会的聘任是有效的,总经理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至此,合法拥有45.855%的股东,经过合法的程序成为合法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然后回到公司接管所有公章,李国庆先生的做法,也没有我们表面看起来那么荒诞了吧。只是李国庆先生背后的律师团队这次的表现,能不能拿到几千万的律师费用呢?还真是有点好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