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李国庆们难道以为公章是传国玉玺吗?抢到手就万无一失了?
02.企业股权与决策权管理权
根据李国庆的《告当当员工书》,李国庆作为股东先召集临时股东会,做出成立董事会的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人员除了俞渝之外,还有李国庆及其他三人。然后李国庆召集董事会,董事会做出选任李国庆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决议。李国庆根据董事会决议控制公司公章及财务章,进而实现对公司的全面控制。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分析认为,李国庆的这一“夺权”过程的关键在于,李国庆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如何表决,其表决权比例到底多少。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李国庆持股27.51%,俞渝持股64.2%。如果从该持股比例而言,如果俞渝不同意,没有办法做出成立董事会的股东会决议。
但是,李国庆认为他和俞渝所持股权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占领表示,如果按此比例计算,李实际应持有的股权比例是45.85%,李再联合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过半,因此可以做出成立董事会的决议。
03.股东会决议与夫妻共同财产之辩
很明显,李国庆最终能否“夺权”成功,取决于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这涉及到《公司法》和《婚姻法》的复杂问题。股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综合性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等。虽然李国庆与俞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设立了公司,根据《婚姻法》,两人的股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就公司事务的管理方面,如表决权,因不属于财产范围,应由《公司法》调整。
因此,赵占领律师认为,在两人的离婚诉讼未结案之前,两人应以各自名义分别独立行使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李国庆召集的临时股东会所产生的这份股东会决议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反过来,李国庆抢公章的行为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又取决于李国庆能否在离婚诉讼未结案前,以所谓实际持有股权比例的名义行使表决权。
赵占领律师分析认为,尽管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有效存在着争议,但是李国庆应该经过深入研究,综合评估,他的策略应该是不管股东会决议是否最终被认定为有效,他先实际控制公司并争取员工的支持,即使俞渝就此提起诉讼,也耗时较久。而两人同时在打离婚诉讼,最终离婚诉讼可能会对两人共同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平均分割,届时李国庆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也会达到45.85%。
总之,目前当当是公事私事搅一起了,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在这样的内耗中,怎么可能走向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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