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男子闹市持凶器抢劫珠宝店获刑十二年 推荐
2017-10-31 09:20:50
(原标题:宁乡县男子闹市持凶器抢劫珠宝店获刑十二年)

10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案件现场。
红网时刻10月30日讯(记者李慧芳通讯员邹晴)因贷款买车不堪重负,遂起意瞄上珠宝店,抢劫18根黄金项链后被捕。10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闹市持凶器抢劫珠宝店案件,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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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杨某以“0首付”购置小车一台,每月需按时返还车贷,随后因经济拮据又将购置的小车抵押进行贷款,每月需偿还一万多元,面对巨大的经济压力,杨某产生了获取不义之财的念头。
2017年3月初,被告人杨某开始在宁乡县玉潭街道八一路受害珠宝店周围进行踩点。3月10日,杨某购置了作案工具柴刀、铁锤等,并盗窃一辆两轮男士摩托车用于实施抢劫。3月12日7时左右,杨某盗得蓝*雨衣一件、红*头盔一顶,并通过盗得物件对自身进行伪装。8时40分左右,杨某携带购置的作案工具来到事先踩好点的珠宝店内,以柴刀、铁锤对店内员工进行威胁,并用铁锤砸破柜台玻璃抢走柜台内黄金项链18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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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余元。
作案成功后,杨某驾驶摩托车逃离了现场。当天,杨某将抢劫得来的11根金项链藏匿于长沙市岳麓区某小区,5根藏匿于宁乡县大成桥自己家中,另外2根销售给了其他首饰店,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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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70元。
案件经宁乡县公安局侦破,杨某于3月14日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8日执行逮捕。后移送宁乡县人民法院审查起诉。
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于闹市持凶器胁迫他人,劫取他人巨大数额的财物,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影响恶劣,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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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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