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斤辣椒两百多元,“樟树港辣椒”在不少“吃货”眼中不管多贵,也要吃上一口。而一些餐馆见机把“樟树港辣椒”列入菜单,几十元一份。餐馆老板们没想到的是,这几个字让他们摊上了官司。4月26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湖南首例侵犯“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记者虢灿通讯员许振兴
樟树港辣椒刚开花
餐馆已卖得火热
“樟树港辣椒”,湘阴县樟树镇的特产,很多人在刚上市不管多高价格都要尝一口。2013年,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注册了“樟树港辣椒”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效期为10年。
随着“樟树港辣椒”知名度越来越高,不少菜市场、生鲜店、餐馆开始有售卖。
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称,他们调查发现有时候辣椒还在地里开花,餐厅就有得卖,有的餐馆甚至一年四季供应。为了维权,他们起诉了几家餐馆。
协会称,“樟树港辣椒”品牌价值高涨的背后,是山寨货的蜂拥而起。今年1月,协会调查发现,被告某餐馆在菜单上用了“樟树港辣椒”字样。但该菜品所用原料辣椒,并非正宗的“樟树港辣椒”,更何况这个季节,樟树镇并不出产辣椒。因此,被告销售名为“樟树港辣椒”的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樟树港辣椒”列入菜单
餐馆成被告
3月4日,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餐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3万余元。
被告餐馆辩称,自己卖出的是一道名为“樟树港辣椒”的菜肴,与原告商标保护的类别不同,经营范围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在菜单上使用“樟树港辣椒”,是对菜肴原料做说明性使用,不会对原告的辣椒品种保护和市场销售产生影响,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此外,随着技术的进步,“樟树港辣椒”已不再是一季产品。原告不能以此认为被告菜肴所用原料辣椒是假冒的。
法院: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与普通商标相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地名是其核心组成部分,也是主要的识别部分。菜单上的“樟树港辣椒”虽是一道菜名,实际指向的却是菜品原料辣椒,客观上有利用涉案商标“樟树港辣椒”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名气招揽顾客的嫌疑。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某餐馆停止销售侵犯“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1万元。同时,协会起诉的其他几例类似案件也达成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