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我市出台两个指导意见
2020-05-19 11:23:53

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后续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市扶贫资产管理和基础设施建后管护有了制度性保障。

关于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方面,指导意见规定,县级政府要对脱贫攻坚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和地方债券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等6类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划分类型,界定产权,登记信息,强化运营管护,规范收益分配,合法合规处置,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长效性。

关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后续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要坚持行业监管与镇村管理相结合、财政补贴与镇村自筹相结合、行政主导与社会服务相结合,全市建立以村为主的分级管护责任体系、以贫困劳动力为主的管护队伍、以政府规章为核心的管护制度和多渠道管护经费筹措机制,全面提升农村基础设施管理水平。针对饮水、电力设施、公路养护、光伏电站、爱心超市、幸福院、村卫生室、公厕、公共文化设施、全民健身设施等10类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后续管护工作,市级水利、电力、交通、扶贫、卫健等10个部门配套出台了详细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