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2020-05-13 16:39:43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甲级)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6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水利部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全文)。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

2.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

3.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业绩;

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5.检测能力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2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3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4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5

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6

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二)申请延续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2

检测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3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4

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九、申请接收

申请人需先网上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报送纸质材料,报送方式为窗口报送或邮寄。

十、办理基本流程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采用集中审批方式,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向水利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水利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三)水利部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水利部作出审查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发放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申请、延续

按基本流程办理

(二)申请变更

窗口接收申请变更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补证

当场办理

(四)申请注销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水利部每年公告一次

十二、办结时限

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申请数量过大,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许可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010-63203219

(二)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010-63202905

(三)电子邮件投诉:jwb@mwr.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 - 11:30;下午13:30 - 16:30

(三)乘车路线: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 公交车19、40、133路枣林前街站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10-63208000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