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振彬
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拟提交议案,建议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备受关注。近年来,相关讨论很多,人大代表提交相关议案亦非首次,如何调整也有众多版本。记得去年底,广州日报“少年评论员·城事国事天下事”征文比赛中,就有初中生投稿讨论这一话题,强调“罪恶没有年龄之分”。
所以,要调整最低“刑责年龄”吗?从舆论的“动静”来看,支持者为数不少。其核心观点,用几个字就能说清:要宽容而不纵容。理由呢?也相当明确——时移世易。1979年,我国颁布首部刑法,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14周岁以下,14到16周岁,16到18周岁,其中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沿用40多年,但当时的考量因素已发生较大改变,比如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生理、心理状况,认知能力等都已大为不同。与时俱进,下调最低“刑责年龄”,看似“水到渠成”。
大连13岁男童强奸杀人,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一名13岁男童将堂妹杀害后抛尸……现实中,低龄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频频挑动公众神经。从目前情况来看,有关“刑责年龄”的讨论还将继续,期待在这个过程中有更多共识能够形成。
第一,不是不能改。“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律是严肃的,但其严肃性不在于不可“撼动”。相反,法律总是通过不断回应时代的呼声,来适应治理的需求。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所以,最低“刑责年龄”不是不能改,关键在于要有科学、充分的论证。对此,急不得。
第二,很难有绝对公平的规则。接近14岁与刚过14岁的孩子,有多大不同?很多人对以年龄“一刀切”,多有异议。这是个好问题,但必须看到,划分刑责年龄,这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法律认为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无法有效辨识、控制自身行为。就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作了类似规定。而14岁这把“尺子”,处于国际一般水平。还有,即便是同龄的孩子,其受教育、接触信息的水平,认知能力等都会存在个体差异。所以,在这方面的讨论可以再多些。
第三,归根结底,要解决问题。我们常说一句话,法律不能包治百病。事实上,刑罚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手段,也不是最好的手段,而是最后的手段。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来说,同样如此。所以,要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矫正和预防机制,需要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真正扎牢防线,发挥更大作用。(夏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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