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对舒兰市来(返)长春人员一律隔离21天
据长春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微博消息,长春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公告称,对舒兰市来(返)长春人员,一律实行 “集中隔离14天+居家单独隔离7天”的隔离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求目前尚在舒兰市的教职员工及学生暂不返校。
5月10日,舒兰市风险等级调整为高风险。根据目前防控工作需要,经长春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高风险区来(返)长春人员管控有关要求发布公告:
一、有4月26日后舒兰市旅居经历的来(返)长春人员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向社区(村屯)报告,自觉配合落实隔离管控措施。
二、对舒兰市来(返)长春人员,一律实行“集中隔离14天+居家单独隔离7天”的隔离措施,并在来长春当天、第7天,第14天和解除居家隔离前进行四次核酸检测。隔离期满,检测结果阴性者,可解除医学观察。
三、对公告发布前已来(返)长春人员,分三种情况落实管控措施:
1、到长春已满14天者,先集中隔离进行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结果阴性的转为居家 隔离7天;
2、到长春已满7天不足14天者,集中隔离至满14天,期间进行两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转 为居家隔离7天;
3、到长春未满7天者,集中隔离至满14天,期间进行三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转为居家隔离7天。
四、各社区(村屯),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于5月12日18时前完成辖区内舒兰市来(返)长春人员的摸底排查、登记工作,确保不漏一人,不落一户。
五、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主动开展排查登记,及时掌握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曾到舒兰市情况,以及舒兰市人员来长就医就诊情况,并主动向所在地的社区(村屯)报告。
六、各类住宿服务机构不得接待舒兰市来长春住宿人员,并及时将有关人员信息向所在社区报告。
七、各级各类学校要求目前尚在舒兰市的教职员工及学生暂不返校。
八、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要求报告,造成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沈阳:对4月22日以来舒兰市来沈返沈人员,一律实行集中隔离观察14天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疫情输入
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16号
近日,吉林市舒兰市发生聚集性疫情,风险等级由中风险调整为高风险,我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加大。为精准做好输入性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防指工作要求,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对吉林市来沈返沈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 4月22日以来舒兰市来沈返沈人员,一律实行指定宾馆集中隔离观察14天,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
对4月22日以来吉林市(除舒兰市)来沈返沈人员,一律实行指定宾馆集中隔离或单独居家隔离观察14天,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
二、各类住宿服务机构不得接待4月22日以来吉林市来沈返沈人员,须告知其到属地指定宾馆集中隔离。
三、强化发热门诊规范服务,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就诊患者按照应检尽检原则,须进行1次核酸检测;门诊医务人员要执行标准防护,进入医院所有人须进行体温检测和佩戴口罩,严格执行“一人一诊室”制度;住院患者及陪护须经核酸检测合格后方可入院,严格落实“一患一陪护”制度;诊所(门诊部)不得诊治发热或咳嗽等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四、在沈高校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对4月22日以来有吉林市旅居史的返校复学师生,已来沈返沈的,要严格落实重点地区隔离、检测等管控措施;尚未来沈返沈的,建议暂缓其返校,待相关地区疫情形势稳定后再行安排。
五、各零售药店要对所有购买治疗发烧或咳嗽类药品人员查验身份证明,进行信息登记。
六、4月22日以来,有吉林市旅居史的来沈返沈人员,须主动向街道、社区(村屯)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和社区(村屯)要对4月22日以来有吉林市旅居史的来沈返沈人员进行排查、登记,确保“排查到户、不落一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排查出的人员信息,要及时向所在社区(街道)报告,并积极配合落实人员管控措施。
七、对违反本通告相关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属地指定集中隔离宾馆名单
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
2020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