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运外国人入境获刑 主犯一审获刑无期
2020-05-11 11:19:04

23日下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油品走私案作出一审宣判。现年50岁的舟山人高某某等36人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使用6条船舶到公海走私燃料油入境200余次,走私总量8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超2.2亿元。该案系舟山市目前为止审理的偷逃应缴税款金额最大的走私燃料油案件。

舟山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起,高某某与张某等人、乐某与虞某等人分别预谋偷运燃料油进境销售,并分别联系货源、租赁船只、组织船员,多次利用不同船只从公海偷运燃料油进境。摇某、陆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销售的燃料油系走私的情况下,仍多次安排他人驾驶内河小船前往上海指定码头购买走私燃料油并在国内予以销售。

其中,高某某与张某等人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共走私燃料油118次,合计48360吨,偷逃应缴税款1.26亿余元;乐某等人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从公海直接偷运燃料油进境共84次,合计39027吨,偷逃应缴税款1.01亿余元;摇某安排他人购买并销售走私燃料油共14次,合计6439.92吨,偷逃应缴税款1693万余元;陆某安排他人购买并销售走私燃料油共4次,合计1840.167吨,偷逃应缴税款482万余元。

2018年4月起,高某某等人被海关部门先后抓获或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法院认为,高某某、乐某、张某等34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偷运燃料油进境销售牟利,摇某、陆某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境的燃料油,各被告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高某、乐某、张某、虞某等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综合各被告人量刑情节,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顶格判处主犯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5人也因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15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法院将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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