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女童致死二审改判死缓 死刑改判死缓
2020-05-09 04:33:58

河南审理一起故意杀人上诉案 死刑改判死缓

该案二审由张立勇担任审判长

河南商报记者 邓万里/摄

河南商报记者 王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5月18日上午9点,被告人刘东魁故意杀人上诉案在省高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而坐在审判长位置上敲响法槌的,是二级大法官、省高院院长张立勇。

下午2点10分左右,案发近两年后,刘东魁收到二审判决。法庭当庭判处被告人刘东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在之前一审中,刘东魁被判处死刑。

妻子不陪自己回老家

他拿刀砍向妻子和外孙

2008年,刘东魁和李某芬结婚。用刘东魁的话说,两人的关系一直不错。

2015年5月份前后,继女在开封开了家米线馆。为了给继女拉生意,刘东魁在邯郸购买爆米花机等物品,骑了300公里的三轮车来到开封。刘东魁表示,自己和6岁的继外孙小林(化名)关系也不错。

然而,2015年5月21日晚上,刘东魁和李某芬商量一块儿回邯郸收麦子,再看看老母亲。李某芬拒绝了提议,两人为此发生争吵。恼怒之下,刘东魁拿起一把长24厘米的菜刀,朝在床上睡觉的小林胸部猛砍一刀,又朝李某芬左肩部连砍两刀。随后,刘东魁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

次日,刘东魁向公安机关投案。而小林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芬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开封中院判处被告人刘东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芬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6299.63元。

一审宣判后,刘东魁提出上诉。

李某芬后来的死亡和案发

是否有直接关系

该案二审由张立勇担任审判长,他与省高院副院长王树茂、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曾亚等组成五人合议庭。法庭还邀请了由基层群众组成的人民观审员旁听了案件,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社会各界群众400余人参加了旁听。

除上述案情外,当时被鉴定为轻伤二级的李某芬,在2016年11月去世。她的死亡和本案有没有直接关系?

刘东魁的辩护人当庭出具了李某芬的几次入院病历。

病历显示,李某芬出院后,又两次住进医院,一次因摔倒,一次因肺部感染。而死亡证明显示,李某芬死因是肺心病。

为此,新乡医学院的相关专家到庭作证。她说,按照李某芬案发时的伤情和病历记载,该伤不会引起其他器官的病变。也就是说,李某芬的死亡,和案发时被砍的两刀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辩护人:

一审法院认定的被告人罪名错误,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两者在法律上有着本质区别,不能以是否造成被害人最终死亡为标准,而是要从行为人的意识、犯罪动机、行为人行为后的态度以及行为前的一贯表现来综合判断。

本案中,上诉人并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案发后,上诉人感到后悔,立即打电话报警、请求救助。这些说明,刘东魁不想砍死被害人,因而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检察员: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如果上诉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作为一名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刘东魁对持菜刀砍击6岁孩子的胸部所造成的后果是明知的。客观上,上诉人使用的是长24厘米的菜刀,从部位来看,砍击的是致命的胸部;从打击力度来看,造成小林数根肋骨完全骨折。作案后,刘东魁未对两名被害人实施任何救助。因此,刘东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确定无疑的。

一审判决量刑是否恰当

辩护人:

本案一审法院量刑偏重,上诉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上诉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从宽处罚;上诉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应从轻处罚等。

检察员:

上诉人刘东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死1人轻伤,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定性准确,量刑并无明显不当。但鉴于本案由家庭纠纷引发,上诉人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如果取得被害方谅解,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死缓。

改判刘东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休庭后,合议庭随即进行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午2点10分左右,当庭进行了宣判。

对于庭审焦点,法庭认为,刘东魁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案发前,李某芬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刘东魁仅因琐事,酒后持刀行凶,造成1死1轻伤的严重后果,且死者为年仅6岁的无辜儿童,依法应予严惩。但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刘东魁逃离案发现场后,多次打电话给亲属救治小林和李某芬,之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二审期间,刘东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且在庭审中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庭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的意见,并听取了13位人民观审员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上诉人刘东魁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适用死刑时

要根据犯罪具体情况

区别对待

刘东魁一审判处死刑,二审为什么对其改判?

“在适用死刑时,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比如,对于预谋杀人、强奸、爆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重大恶性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张立勇解释说,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或者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就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张立勇分析,本案被告人虽有杀害无辜儿童、造成1死1伤严重后果的从重情节,但本案属于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作案后又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也表示,对于本案上诉人刘东魁而言,犯罪动机一般,且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在主观罪过形式上应属于间接故意,“综合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原审判处其死刑显属不当,二审应予以改判。”

今后

院长、庭长开庭将常态化

2015年以来,河南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共审理案件131万余件,占总案件数的58.64%。

对于院庭长审理案件,张立勇认为,就像学校校长要上课堂讲课、医院院长应该临床手术,“院庭长走上审判台,就像军事指挥员走上战场指挥一样,只有走到第一线,才能了解目前存在的问题,然后指挥起来才能更加方便。”

此外,院庭长办案也是落实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必要要求。

张立勇还介绍,今后,院长、庭长开庭将常态化,每个法官每年都有审判任务,改变过去只听案件汇报、不具体办案的做法。

(线索提供:宋红霞)

(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