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千方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公司股字(2020)第086-2号
致: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发行人”、“公司”或“千方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
担任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发行
人本次发行出具京天股字(2020)第086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千
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京天
股字(2020)第086-1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并已作为法定
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出具了200545号《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根据《反
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本次发
行的最新进展,本所现根据发行人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或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涉及重要法
律方面的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
报告》中所作的声明、承诺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
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律师
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声明、承诺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
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与本
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的答复 ............................................................................... 4
一、《反馈意见》问题1............................................................................................. 4
二、《反馈意见》问题2............................................................................................. 9
三、《反馈意见》问题3........................................................................................... 14
四、《反馈意见》问题4........................................................................................... 16
第二部分 关于补充核查期间有关事项的主要变化情况 ..................................... 19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9
二、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1
三、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2
四、发行人的业务...................................................................................................... 23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4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4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8
八、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9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9
十、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9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49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6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7
十四、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57
十五、结论意见.......................................................................................................... 58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的答复
一、《反馈意见》问题1:申请人披露,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夏曙东累计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为159,830,091股,占发行人总股
本的10.72%,占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66.6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若因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
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
法解决,公司将如何规避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情况
1、夏曙东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份质押合同、贷款合同等相关资料以及上市公司公告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2019年12
月31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夏曙东的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序号
质押权人
质押股份数量
质押期限
1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0
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50,000
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520,000
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280,091
自2018年3月8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登
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5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8,720,000
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6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7,270,000
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7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940,000
自2019年5月9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登
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8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600,000
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9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600,000
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1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250,000
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1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400,000
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合计
159,830,091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千方科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夏曙东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239,692,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8%;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总数
159,830,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2%,占其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66.68%。
2、夏曙锋质押情况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2019
年12月31日,夏曙锋于2017年1月12日将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7,903,000股
质押给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份质押登记已于2017年1月12日在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质押期限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夏曙锋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773,836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1.46%;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总数7,90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3%,
占其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36.30%。
3、夏曙东及一致行动人的质押合计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曙东及一致行
动人(夏曙锋及千方集团,其中千方集团所持股份未质押)合计质押公司股份总
数167,733,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5%,占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42.06%。
4、2019年12月31日后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1)夏曙东的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以及上市公司公告文件,截至2020年4月28日,夏曙东合计质押股份147,000,000
股,具体如下:
序号
质押权人
质押股份数量
质押期限
1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40,000,000
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登深
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50,000
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登
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520,000
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登深
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250,000
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登深
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400,000
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登
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6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10,040,000
自2020年3月6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登深
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7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8,220,000
自2020年3月6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登深
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8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11,220,000
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登深
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11,900,000
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登深
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600,000
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登深
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600,000
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质权人向中证登深
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合计
147,000,000
/
(2)夏曙锋的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截至2020年4月28日,夏曙东合计质押5,843,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夏曙锋于2020年1月6日将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5,843,000股质押给国开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份质押登记已于2020年1月6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
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质押期限从2020年1月6日起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截至2020年4月28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夏曙东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239,692,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8%;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总数
147,00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9.86%,占其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61.33%,
质押比例有所下降;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公司股份总数152,843,000,
占公司总股本的10.25%,占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8.33%。
(二)公司股价表现良好,质押强制平仓风险较小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公开检索查询,自2017年12月以来,千方科
技股价总体趋势较好,具体如下:
截至2020年4月28日,以当日收盘价计算,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质押公司股份的市值为341,298.42万元,远高于质押融资金额,质押平仓的风险
较小,报告期内也未发生过强制平仓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良好的资信能力
根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夏曙东的确认,发行人提供的夏曙东截至2020
年4月26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报告编号
2020042614042946566492)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3月,夏曙东不存
在发生贷款逾期还款的记录,不存在发生贷记卡账户逾期90天以上的记录。
根据夏曙锋的确认,发行人提供的夏曙锋截至2020年4月26日的《中国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报告编号2020042614043152165557)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3月,夏曙锋不存在发生贷款逾期还款90天以上的记
录,不存在发生贷记卡账户逾期90天以上的记录。
根据千方集团的确认,发行人提供的千方集团主要合作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中关村软件园支行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千方集团《资信证明书》(编
号:110100147038)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9年4月28日开始,到2020年
4月27日止,千方集团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软件园支行办理的各项信贷
业务无逾期(垫款)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
良好。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良好的还款履约
能力
1、投资回报及上市公司分红情况
由于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夏曙锋及千方集团专注于智能交通行业,并在
金融、信息等多行业进行了广泛投资,随着行业及公司的发展,夏曙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可以通过所投资公司的分红获取投资收益,用于偿还相关债务。
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398,802,918股,占发行
人总股本26.75%。按照千方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向全
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夏曙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可获得现金股利共2,791.62万元,该等现金股利可用于偿还股份质押项下
的借款。
2、质押率较低,尚存在较大补充质押空间
截至2020年4月28日,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上市公
司股份总数的38.33%,质押比例较低,且发行人的股票价格趋势较好,未来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存在较大补充质押空间,以剩余未质押的
股票作为担保融资的可操作性较强。
3、处置土地、固定资产等增值潜力较大资产
近年来,房产及土地增值幅度较大。夏曙东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包括位于北
京市五万余平方米的房产和六万余平方米的土地等,目前价值较取得时有较大幅
度增值。虽然上述房产及土地进行了抵押,但考虑到质押率及房产土地增值情况,
预计出售上述资产可以在偿还完债务后仍有剩余,可以偿还股份质押相关债务。
4、出售下属公司股权
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已在车联网、金融服务等领域进行了投资和布
局,其下属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业务情况良好。部分下属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市场投资者对其认可度较高,市场估值水平较高。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通
过出售该等公司部分股权获得资金,偿还相关债务。
(五)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函》
根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函》,夏曙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如果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
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其所质押股份存在被平仓的风险或质押状态无法解除时,夏
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等方
式,避免触及平仓线而引发平仓导致股份质押的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维持上
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将持续关注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
情况及质押风险,并按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曙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的可能
性较低;如果发生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
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
除,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追加保证金、补充质
押等方式,避免触及平仓线而引发平仓导致股份质押的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
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反馈意见》问题2: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存在
若干行政处罚事项。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
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
1、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对发行人
主营业务和净利润影响超过5%的子公司存在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号
行政机关
处罚
对象
处罚依据文件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措施
整改措施
1
北京市海
淀区质量
技术监督
局
北大
千方
《行政处罚决定
书》京(海)质
监罚字<2017>154
号
2017年
11月16
日
生产、销售型号
为QF-R62型,
双片式“ETC”车
载电子标签未取
得产品生产许可
证
责令停止生产未取
得生产许可证型号
为QF-R62型、双
片式“ETC”车载电
子标签产品,罚款
29,000元,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3,419
元
缴纳罚款;
召回未取得产
品生产许可证
的产品;公司
进行了内部警
示教育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证明等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上
述处罚对象已经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足额缴纳了罚款,召回未取得产品生
产许可证的产品,上述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上述处罚事项发生后,北大千方
进一步加强公司生产销售的规范化管控,对公司全体员工开展警示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
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北大千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即生产相关产品被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
局处以生产产品货值金额基本等值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本所律师认为,北
大千方的上述处罚金额在处罚范围中金额较低,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
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除上述处罚外,北大千方报
告期内没有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记
录。
2、其他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
他子公司存在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号
行政机关
处罚对象
处罚依据文件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措施
整改措施
1
南京市鼓
楼区市场
监督管理
局
江苏新路
达(曾用
名:江苏紫
光捷通信
息系统有
限公司)
鼓市监案(2018)
02337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
2018年7
月16日
商业贿赂
罚款10万元
缴纳罚款,公
司进行了内部
廉洁警示教育
2
广州市天
河区地方
税务局员
村税务所
普勒仕
《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天罚
<2018>119号
2018年4
月3日
未按照规定期
限办理2016年8
月所属期的印
花税申报,经税
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
罚款2,000元
缴纳罚款;限
期改正,并补
充申报缴纳印
花税
3
国家税务
总局郑州
市郑东新
区税务局
河南致通
郑东税罚
<2019>176486号
2019年4
月16日
至
企业
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额)未按期
进行申报
罚款3,100元
缴纳罚款,并
补充申报应纳
税所得额
4
国家税务
总局郑州
市郑东新
区税务局
河南致通
郑东税罚
<2019>178060号
2019年11
月25日
至
印花
税未按期进行
申报
罚款3,100元
缴纳罚款,并
补充申报应纳
税所得额
5
国家税务
总局北京
市海淀区
税务局第
三税务所
千方航港
罚款缴纳凭证
2017年4
月20日
2017年1月1日
至2017年3月
31日企业所得
税(应纳税所得
额)未按照规定
期限办理纳税
申报和报送纳
税材料
罚款100元
缴纳罚款,并
补充申报应纳
税所得额和报
送纳税材料
6
国家税务
总局北京
市海淀区
税务局第
三税务所
千方金航
罚款缴纳凭证
2016年10
月25日
2016年7月1日
至2016年9月
30日增值税(专
业技术服务)未
按照规定期限
办理纳税申报
和报送纳税材
料
罚款200元
缴纳罚款,并
补充申报应纳
税所得额和报
送纳税材料
7
阜阳市地
税局开发
区分局
阜阳千方
阜地税开简罚
<2016>234号
2016年7
月25日
至
教育
费附加未按期
进行申报, 至
城市
维护建设税未
按期进行申报, 至
个人
所得税未按期
进行申报
罚款200元
缴纳罚款,并
补充申报应纳
税所得额
对于上述第1项江苏新路达的处罚事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上述
规定,江苏新路达因商业贿赂而被处10万元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
处罚。江苏新路达已按时缴纳罚款,并在公司进行了内部廉洁警示教育,加强内
部规范化管理。
对于上述第2项普勒仕的税务处罚、第3项和第4项河南致通的税务处罚、
第5项千方航港的税务处罚事项、第6项千方金航的税务处罚事项、第7项阜阳
千方的税务处罚事项,均系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
处以罚款。相关子公司已经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足额缴纳了罚款,并
补充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报送纳税材料,相关子公司内部已加强税务管理,通过
相关制度强化税务规范化操作。
上述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比
例均不超过5%,对发行人不具有重要影响,江苏新路达、普勒仕、河南致通、
千方航港、千方金航、阜阳千方的前述税务处罚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最近12个月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中国证
监会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检索核查,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夏曙东、张鹏国、许诗军、夏曙锋、张兴明、王业强、慕丽娜、
黄峰、陈荣根,及非董事高管韩婧、吴海、孙亚夫,均不存在最近36个月受到
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现任董事、高管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现任董事、高管
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核查公安信息系统及公安档案等相关资料及本所律师
访谈,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犯罪记录。
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
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官方
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工商政府部门官方
网站、税务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检索核查,上
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均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况。
(四)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章“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第三十
九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
罚,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上市公司现任董事、
高管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受到过交易所公开
谴责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均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反馈意见》问题3:申请人披露,公司主要从事的智慧交通和智能安
防业务为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取得了政府补助金额。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未来若国家及地方政府减少对公司的资金支持,公司将如何
规避由此对公司发展所造成的风险。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答复:
(一)2017年至2019年,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2019年度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增值税即征即退
21,932.76
70.78%
16,257.07
64.02%
9,492.01
68.29%
桐乡搬迁补助
4,000.00
12.91%
-
-
-
-
智慧交通融合创新试
验平台
-
-
2,000.00
7.88%
-
-
综合大数据应用示范
项目
-
-
2,000.00
7.88%
-
-
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
局-稳岗补贴
1,524.56
4.92%
-
-
-
-
车联网关键系统及示
范网络建设项目
-
-
1,340.00
5.28%
-
-
发改高清摄像机
333
1.07%
533.1
2.10%
-
-
云工程与云服务产业
技术创新
-
-
493
1.94%
399.75
2.88%
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综
合交通服务与技术北
京市工程实验室创新
能力建设项目
-
-
488
1.92%
-
-
代扣代缴手续费
590.03
1.90%
140.24
0.55%
101.37
0.73%
车路协同项目科委重
大专项
-
-
348
1.37%
-
-
基于移动授权和近场
通信技术的错时分享
停车服务系统研制与
示范
-
-
270
1.06%
-
-
专利奖励及补助
241.7
0.78%
195.18
0.77%
113
0.81%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行业研发中心递延收
益摊销
-
-
-
-
775.97
5.58%
基于北斗定位技术的
智能交通综合管控平
台
-
-
-
-
500
3.60%
其他
2,363.25
7.63%
1,330.00
5.24%
2,516.61
18.11%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
补助合计
30,985.30
100.00%
25,394.59
100.00%
13,898.71
100.00%
净利润
107,281.21
88,948.94
78,844.92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
补助占净利润比例
28.88%
28.55%
17.63%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13,898.71万元、25,394.59万元和30,985.30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7.63%、28.55%和28.88%。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均具备相应的政策依据。
从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的构成来看,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金额和占比
较高,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金额分别为9,492.01万元、16,257.07万元
和21,932.76万元,占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的比例分别为68.29%、64.02%和
70.78%。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相关规
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公司部分下属子公
司主要从事软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享受增征税即征即退政策。公
司部分下属子公司如宇视科技、北大千方等主要从事软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
售及服务,享受增征税即征即退政策。考虑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出台旨在进
一步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因此
公司每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
(二)如果未来国家及地方政府减少对公司的资金支持,对公司造成的风
险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如果未来国家及地方政府减少对公司的资金支持,公司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
(一)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推动产品创新和升级,保持信息化产品的技术领
先优势,持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完善全国性服务网络建设,塑造千方科
技的品牌优势;
(二)采取多元化市场策略,依托既有的市场资源优势,大力拓展本领域新
兴业务,为企业发展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通过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强化以利润为导向的绩效
考核,有效增强企业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17年至2019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
助均具有对应的政策依据;公司应对未来政府补助减少风险的措施合理,能够一
定程度上抵消政府补助的减少对公司发展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反馈意见》问题4:申请人披露,存在未决诉讼。请申请人公开披露
未决诉讼情况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申
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发表明确
意见。
答复:
(一)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情况如下:
2018年8月,因借款合同纠纷,张绿彬将郑州警保等起诉至南省郑州市二
七区人民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郑州警保支付借款本金720万元,按月利息2%
计算尚未支付的利息为403.2万元(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并按月利息2%
支付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河南九九出
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平达智能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任民、任志远对前述债
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9年7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03民初
7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州警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
绿彬借款本金7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
息共计403.2万元,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
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河南九九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平达智能
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任民、任志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
州警保不服该判决已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9年10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民终17393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凭证及发行人确认,上述案件已经终审判决,目前正
在执行过程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郑州警保已被强制执行893.42
万元。
郑州警保系发行人于2015年1月收购并控股的子公司。根据发行人收购郑
州警保的相关协议约定,该等损失应由郑州警保原股东承担。2019年12月,掌
城传媒、郑州警保以股权转让纠纷案由将郑州警保的原股东郑州平达智能交通信
息有限公司、任民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承担郑州警
保对张绿彬所负的债务本金720万元,及利息暂计659.52万元;2、判令被告赔
偿郑州警保因银行存款冻结产生的资金成本暂计38.94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
郑州警保因处理与张绿彬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发生的诉讼费用共计18.34万元;4、
判令被告承担该案件全部诉讼费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服务告知书》,该
案件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未决诉讼的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郑州警保系发行人于2015年1月收购并控股的子公司。根据发行人收购郑
州警保的相关协议约定,该等损失应由郑州警保原股东承担。掌城传媒、郑州警
保已起诉郑州警保的原股东要求承担并赔偿相关责任。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上述案件诉讼金额较小,合计涉及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不到1%,上述未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亦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未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上市公司的
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
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的未决诉讼不属于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不会对发行人财
务状况、持续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
障碍;发行人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
项的规定。
第二部分 关于补充核查期间有关事项的主要变化情况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一元,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不涉及采用广告、
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
次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投资者,包括境
内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以
其自有资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等不
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
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
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根据《上实
施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人数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
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
八条第(一)项、《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
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实施细则》第八条
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后净额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5、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将用于下一代智慧交通系统产品与解决方案研发升
级及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
项、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属于为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且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后,不
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
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
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发行人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9、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
本总额为1,491,019,775股(该股本包含公司尚未完成回购注销登记的限制性股
票380,000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夏曙东直接持有239,692,806股,
夏曙东通过其控股的千方集团(持股93.10%)间接持有发行人127,860,073股,
一致行动人夏曙锋(夏曙东之胞弟)持有21,773,836股,夏曙锋通过其持股的千
方集团(持股6.90%)间接持有发行人9,476,203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398,802,918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比例
为26.75%;如果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447,191,932股票计算,本次发行
后,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夏曙锋、千方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股份合计
398,802,918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0.58%,夏曙东仍为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10、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
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1、本次发行有利于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有
利于发行人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实施细则》
第二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二、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本总额未发
生变更。
三、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及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质押数量(股)
夏曙东
239,692,806
16.08%
159,830,091
阿里网络
222,993,866
14.96%
无
千方集团
137,336,276
9.21%
无
宇仑投资
43,398,216
2.91%
29,851,281
宇昆投资
43,376,116
2.91%
29,851,281
建信鼎信
43,346,406
2.91%
无
北京电信投资有限公司
25,620,304
1.72%
无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23,838,872
1.60%
无
赖志斌
22,691,933
1.52%
15,799,999
夏曙峰
21,773,836
1.46%
7,903,000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
股东为夏曙东、阿里网络和千方集团,未发生变化。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及持
股比例详见上表。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已公开披露的2017年度至2018年度的年度报告、《2019年年
度报告》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为夏曙东,未发生变化。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其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夏曙东直接持有发行人239,692,806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6.08%;
夏曙东持有千方集团93.10%股权,通过千方集团间接控制发行人137,336,276股
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9.21%。
夏曙锋为夏曙东之胞弟,千方集团为夏曙东和夏曙锋合计持股100%股权的
公司,其中夏曙东持有千方集团93.10%的股权,夏曙锋持有千方集团6.90%的
股权。夏曙东、夏曙锋及千方集团为一致行动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
股东具有担任发行人股东或进行出资的资格,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新增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份质押合同、贷款合同等相关资料以及上市公司公告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截至2020年4月28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夏曙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39,692,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8%;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总数147,000,000,
占公司总股本的9.86%,占其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61.33%夏曙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计质押公司股份总数152,843,000,占公司总股本的10.25%,占其直接
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8.33%。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
“一、《反馈意见》问题1”部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份质押已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合法有
效,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2017年度审计报告》、《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
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营业收入主要来源
于主营业务收入。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未发
生重大变更。
(二)主要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下属子
公司新增换发取得如下资质证书:
1、2019年12月2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向普勒仕换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1944006369),有
效期三年。
2、2019年12月3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向河南紫光换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1941001810),
有效期三年。
3、2019年12月4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税务局向宇视科技换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1933004370),
有效期三年。
另外,2020年3月16日,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向北大千方换发了《安
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ZAX-NP01201711010195-01)(能力等级:
壹级),有效期至2023年1月23日。
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2017年度审计报告》、《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
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
况如下: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信息及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夏曙东、阿里网络、千方集团,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信息及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夏曙东;夏曙东、夏曙锋及千方集团为一致行动人,未发
生变化。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
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
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经营范围
实际主营业务
1
北京千方集团
有限公司
发行人股东、同一
实际控制人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
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
算机软件及辅导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
设备、五金交电。(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对外投资
2
北京兴路车联
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
同一实际控制人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计算
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
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计算机
维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
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车联网技术
3
Shudong
Investments
Limited
同一实际控制人
持有私人公司股份
对外投资
4
TransCloud
Company
Limited
同一实际控制人
持有私人公司股份
对外投资
5
China
TransInfo
Technology
Limited (中国
车联网有限公
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投资
对外投资
6
East Action
Investment
Limited
同一实际控制人
持有私人公司股份
对外投资
7
Karmen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同一实际控制人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8
北京黄石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
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维修;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
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五金、
交电;投资管理;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物业
管理;出租商业用房;餐饮管理。(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技术开发
9
千方资本控股
(北京)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
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
对外投资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
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
千方基金管理
(广州)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发批文为准);
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
对外投资
11
千方融资租赁
(广州)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融资租赁服务(限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租赁业务;
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
修;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仅限融
资租赁企业经营);汽车租赁
融资租赁
12
千方商业保理
(深圳)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
询(不含限制项目);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
担保业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
含限制项目);供应链管理。(以上各项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商业保理
13
天津华盛保险
经纪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
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
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
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险经纪
14
重庆云微信用
管理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企业信用的征集、评估、档案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及交易风险评估;市场信用调查;信用风险咨
询;信用报告提供;从事计算机软件、智能产品领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
企业信用征集
15
北京千路睿通
科技有限公司1
同一实际控制人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市场调查;计算
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
设备、文化用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
16
北京中智汇通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2
同一实际控制人
计算机系统设计及集成;网络设备安装、维护及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计
算机及外围设备、普通机械设备、办公设备、通讯
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电
子元器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投资咨询(不
含金融、证劵、财政信用业务);企业管理咨询;
企业形象设计;企业市场营销策划)。(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对外投资
1 已于2020年1月6日注销。
2 已于2020年1月9日更名为北京程锦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17
北京中交兴路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交通
运营信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
围设备、办公用机械、通讯设备(无线发射机除外)、
电子元器件、摩托车及零配件、汽车(不含九座及
九座以下乘用车);运输代理服务;仓储服务、装
卸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专业承包;经济信息咨
询(不含行政许可的项目);企业管理;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车联网技术
18
北京中交车付
宝科技服务有
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广告;销售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汽车、摩托车零配件、汽车
(不含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运输代理服务;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技术开发
19
浙江运力能源
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汽油、乙醇汽油、甲醇汽油、煤油、石脑油、天然
气[富含甲烷的]、液化石油气、煤焦沥青、煤焦
油、丙烯、甲醇、甲基叔丁基醚、异辛烷、溶剂油
[闭杯闪点≤60℃]、对二甲苯、苯、柴油[闭杯
闪点≤60℃]、石油原油、混合芳烃的批发无仓储
(凭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石
油制品、沥青、燃料油、润滑油、白油、粗白油、
化工原料及产品(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
化学品)、汽车及零部件、饰品、机械设备、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电子
元器件、摩托车及零配件的批发;储油卡的推广和
发行(不含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货物运输信息
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服务;计算机软硬
件及配套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设计、制作、
发布、代理国内外广告;汽车节能环保技术的开发;
普通道路货运及代理;货物装卸及搬运服务(除危
险化学品);仓储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汽油、乙醇汽
油
20
浙江中交兴路
能源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汽油、乙醇汽油、甲醇汽油、煤油、石脑油、天然
气[富含甲烷的]、液化石油气、煤焦沥青、煤焦
油、丙烯、甲醇、甲基叔丁基醚、异辛烷、溶剂油
[闭杯闪点≤60℃]、对二甲苯、苯、柴油[闭杯
闪点≤60℃]、石油原油、混合芳烃的批发无仓储
(凭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石
油制品、沥青、燃料油、润滑油、白油、粗白油、
化工原料及产品(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监控化
汽油、乙醇汽
油
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
汽车及零配件、饰品、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
外围设备、办公设备、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
设备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电子元器件、摩托车
及零配件的销售;国内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搬
运及装卸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贸易;商品信
息咨询;企业管理;广告业务的设计、制作、发布、
代理;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服务;
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1
重庆中交兴路
车联网科技有
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加油站企业营销管理;成品油项目投资;计算机和
汽车服务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销售汽车零部件、饰品、润滑油、机械
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办公设备、通讯
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
电子元器件、摩托车及零配件、汽车(不含九座及
九座以下的乘用车);计算机系统集成;摩托车及
零配件维修;货运代理(不含水路货运代理);人
力搬运装卸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商品信息咨询;企业管
理;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广告;汽车节
能环保技术的开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
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应经审批或许
可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加油站企业营
销管理
22
中交金科物联
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计算机系统
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代理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保险经纪业务、保险代理业务以及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物联网
23
北京中交兴路
车联网科技有
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
推广;销售润滑油、机械设备、计算机硬件及外围
设备、办公用机械、通讯设备(无线发射机除外)、
电子元器件、摩托车及零配件;计算机系统集成;
维修电子设备;道路货运代理、搬运装卸服务、仓
储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
布广告;成品油项目投资;加油站企业管理、交通
运输车辆加油企业管理;经营电信业务。(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
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车联网技术
24
北京中交慧联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脑动画设计;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专业承包;互联网
技术开发
信息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5
河南中交慧联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计算机技术服务;批发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电脑动画设计。
技术开发
26
江西中交慧联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讯设备(不
含无线发射设备)、电子元器件的销售;计算机系
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网络工程(凭资质证经营)(以
上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商用车联网运
营服务
27
云南中交兴路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企业管理;国
内贸易、物资供销;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
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技术开发
28
山东中交兴路
车联网科技有
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车联网、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销售:车载电子产品、桶装润滑
油、机械设备、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办公用品、
非专控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摩托车及配件;维
修电子设备;道路货运代理、搬运装卸、仓储服务;
进出口业务;经贸信息咨询;国内广告业务;企业
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车联网技术
29
辽宁中交兴路
车联网科技有
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转让;润滑油、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
备、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摩托车及零配件销售;
计算机系统集成;货运代理,装卸服务;经济信息
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广告设计、代理、发布;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车联网技术
30
内蒙古中交兴
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交通运营信息服务;
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计算机系统集成;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机械设备、计
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办公用品、通讯设备、电
子元器件、汽车、摩托车及配件的销售;车载卫星
定位终端设备的销售与运营服务
技术开发
31
广西中交兴路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电子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
务;交通信息咨询服务;销售:机械设备、计算机
软硬件及配件、办公设备、通讯设备(除国家专控
产品)、电子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摩托车及零
配件、汽车(除九座以下乘用车);国内货物运输
代理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
技术开发
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行政许可的项目);企
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需要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32
陕西中交兴路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信息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交通运营信息服
务;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办公用
机械、通讯设备(无线发射除外)、电子元器件销
售;计算机系统集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
33
江西中交兴路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讯设备(不
含无线发射设备)、电子元器件的销售;计算机系
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以上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械设备
34
甘肃中交兴路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计算机软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车
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设施)的销售、维修服务;网络平台的开发、运营
服务;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办公
设备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基础软
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电子系统工程;商务信息
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
35
河北中交兴路
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计算机信息技术研发、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的
技术研发、销售与维护,电子产品的技术研发与咨
询,经济信息咨询(金融、期货、证劵、教育、投
资除外),计算机系统集成,平面设计,计算机外
围辅助设备、办公设备、机械设备、通信设备、电
子元器件、机电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
36
沧州中交兴路
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研发、销售与维护;电子产品
的技术研发与咨询;经济贸易信息咨询;计算机外
围辅助设备、办公设备、电子元器件、通信器材(不
含无线通信设备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的销售;车
辆卫星定位设备的销售、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
37
山西中交慧联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的网上销售;
计算机系统集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
38
乌鲁木齐中交
兴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交通技术开发,交通技术咨询,交通技术转让,交
通技术服务,交通运营信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办公用机械,通讯设备,
电子元器件,计算机系统集成。
交通技术开发
39
贵州中交兴路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
技术开发
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
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
系统集成;广告设计及代理;运输代理;仓储服务
(危险品储存除外);信息化平台设计、施工服务;
社区信息化设计、施工、安装;广播系统设计、施
工、安装(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远程网
络教育系统设计、施工、安装;销售:机械设备,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办公用机械,普通通讯
设备,电子元器件。许可经营项目:(无)。)
40
福建星通物联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计算机软硬件研发;车载卫星定位设备安装、维护;
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网络综合布线工程、安防工
程的设计与施工;车载卫星定位设备、计算机软硬
件及辅助设备、汽车配件、电子产品批发、代购代
销;电子产品租赁;承办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
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车载定位
41
湖南中交兴路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信息技术的开发、咨询及转让;信息技术服务;交
通运营信息服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机械设备、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办公用品、通讯设备(不
含无线发射设备)、电子元器件的销售;计算机系
统集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
42
宁夏中交兴路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通信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及售后服务;计算机技术咨
询、服务及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通信设备
43
好运邦物联科
技(天津)有
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通讯设备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转让、咨询
服务;市场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网
上贸易代理;数据处理服务;软件产品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物联网
44
湖北中交兴路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交通运营技术服务;机械设备、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办公机械、通讯设备(不
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电子元器件批发
兼零售;计算机系统集成专业承包;设计、代理国
内各类广告业务;信息化平台批发兼零售及提供相
关方案的服务;信息化社区建设方案及提供相关产
品的批发兼零售;广播系统及远程网络教育系统技
术开发、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车联网技术
45
好运达数据科
技(天津)有
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数据处理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数据处理和
存储服务;企业征信服务;软件开发与销售;企业
管理咨询;国内货运代理;代理仓储服务;装卸搬
倒;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服务;机械设备、计
算机及辅助设备、办公用品、通讯设备、电子元器
件、摩托车及配件、汽车批发兼零售;计算机系统
集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数据处理技术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6
好运达商业保
理(深圳)有
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
询服务;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以上
均不含限制项目);供应链管理;(具体经营范围以
工商核准为准)^
商业保理
47
安徽中交兴路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计算机技术应用与软件开发;监控技术产品、卫星
定位技术应用;地理信用技术开发应用;计算机技
术开发、转让、咨询;交通运营信息技术、物流信
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外围设备、机电
产品、办公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
车联网技术
48
上海中交兴路
腾巍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销售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
件,音视频产品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非专控通
信设备、电子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子设备、电子产品、视音
频产品的生产。
销售电子设备
49
吉林省中交华
驿物流信息服
务股份有限公
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及配套设备、机电一体化产
品及汽车电子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外包管理、
批发、零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咨询、
商务信息服务;项目投资咨询、旅游信息咨询、会
议展览信息咨询、文化信息咨询;物流方案设计、
代办货物配送咨询服务;仓储信息服务;代办报关
手续;货运信息中介。(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
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物流
50
浙江中交兴路
信源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技术推广服务;销售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
外围设备、办公用品、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摩
托车及配件、汽车;道路货运代理;仓储服务;装
卸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
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汽车
租赁(不含九座以上乘用车);普通货运(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4月11日);经营
电信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普通货运以及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车联网技术
51
浙江优挂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
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供应链管理;道路货运代理;普通货物运输;仓储
理货服务;装卸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汽车租赁
(不含九座以上乘用车);机械设备、计算机及辅
助设备、办公用品、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摩托
车及配件、汽车的销售;软件的开发、销售;从事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供应链管理
52
安徽优挂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
同一实际控制人
供应链管理服务,道路货运代理,普通货物运输,
仓储理货服务,装卸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汽车
供应链管理
司
租赁(不含九座以上乘用车),机械设备、计算机
及辅助设备、办公用品、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
摩托车及配件、汽车销售,软件开发、销售,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53
浙江优挂能源
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汽油、天然气[富含甲烷的]、溶剂油[闭杯闪点
≤60℃]、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含3号
喷气燃料<闭杯闪点≤60℃])、石脑油、石油醚、苯、
苯乙烯[稳定的]、液化石油气、煤焦沥青、硝化
沥青、甲醇、乙醇[无水]、石油原油、煤焦油、
对二甲苯、异丁烷、异丁烯、丙烯、乙烷、乙烯、
混合芳烃、丙烷、异辛烷、异戊烷、甲基叔丁基醚
的批发无仓储(凭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石油制品、润滑油、沥青、燃料油、化工
原料及产品(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煤炭
(无仓储)、机械设备及配件、饰品、建筑材料、
有色金属、矿产品、纺织原料及产品、橡胶、初级
农产品(不含门店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办公设
备、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卫星地面接
收设备)、电子元器件及零配件的批发、零售;供
应链管理;国内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搬运及装
卸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汽油、天然气
54
湖南专线人网
络科技有限公
司3
同一实际控制人
网络技术的研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移
动互联网研发和维护;软件开发;软件技术转让;
软件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数据处
理和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广
告制作服务;商业活动的组织;商业活动的策划;
供应链管理与服务;纸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网络技术研发
55
重庆中交兴路
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
藏保鲜)(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
从事经营);汽车租赁(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
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陆路货运代理;仓储服
务(不含危险品);人力装卸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服务;货物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供应链管理
56
北京优挂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经济贸易
咨询;企业管理;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乘用车);
销售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辅助设备、文化用品、
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摩托车零配件、汽车;普通
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仅限使用清洁能源车辆)。(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
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
3 已于2020年2月18日注销。
57
上海优挂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
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供应链管理,从事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
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仓储(除危险化学品),
装卸服务,货物运输代理,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安装、维修(除特种设备),
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办公用品、
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电子元器件、汽车、汽车零
部件、摩托车及零部件的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
技术进出口业务,汽车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
供应链管理
58
天津中交兴路
运力科技有限
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技术推广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
增值电信业务;汽车租赁;国内货运代理;仓储服
务;装卸搬倒;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供应链管理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发行人关联方,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
化。
4、上述第3项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均为发行人关联方,截至2019年12月31日,董事
长夏曙东先生控制的企业参见上述“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部分内容,其他主要企业:
姓名
职务
对外投资控股/担任董事、高管的单位(不含
发行人下属企业)
投资情况/在兼职单位所任职务
夏曙东
董事长、总经
理
北京千方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93.10%,执行董事
北京中智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East Action Investment Limited
董事
Karmen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董事
Shudong Investment Limited
持股51.80%,董事
TransCloud Company Limited
持股100.00%,董事
China TransInfo Technology Limited(中国车联网
有限公司)
董事
北京千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
姓名
职务
对外投资控股/担任董事、高管的单位(不含
发行人下属企业)
投资情况/在兼职单位所任职务
北京千方车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北京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北京中交兴路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北京中交车付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吉林省中交华驿物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中交金科物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长
浙江中交兴路信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好运达数据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董事长
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董事长
北京未来车联网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
北京千路睿通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
北京兴路车联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持有份额80.00%,执行事务合伙人
许诗军
董事
数字郑州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数字浙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
董事
数字海南有限公司
董事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副总裁
张鹏国
董事、副总经
理
芜湖宇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份额33.10%,执行事务合伙人
济南博泰岳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份额70.00%,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业强
董事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首席投资官(副总裁)、党委委员
中交建银(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广东国有企业重组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湖南国企改革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姓名
职务
对外投资控股/担任董事、高管的单位(不含
发行人下属企业)
投资情况/在兼职单位所任职务
中冶建信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北京中创鸿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金屹(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深圳建信华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海南国企改革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
石家庄建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广东开太平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建领资本(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夏曙峰
董事、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千方资本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持股6.90%,执行董事
重庆云微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张兴明
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
书
黑龙江省交投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
慕丽娜
独立董事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黄峰
独立董事
北京恒众诚咨询有限公司
持股98.46%
北京万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50.00%
哈尔滨信融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股20.00%,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北京中天银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
爱迪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陈荣根
独立董事
北京悦成三际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80.00%
北京创客帮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持股21.41%,董事长兼经理
创客帮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
姓名
职务
对外投资控股/担任董事、高管的单位(不含
发行人下属企业)
投资情况/在兼职单位所任职务
北京卡布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
保定聚成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董事
北京超验极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孙大勇
监事会主席
北京超维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
上海中交兴路腾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市源点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
孙霖
监事
北京华源千方科技中心(有限合伙)4
持有份额50.00%,执行事务合伙人
河南中交慧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山西中交慧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宁夏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北京中交慧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孙亚夫
副总经理
北京千方永信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5
持有份额80.00%
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兼经理
北京翠湖智能网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
吴海
副总经理
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
北京中交紫光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韩婧
副总经理
海南科力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4 已于2020年4月16日更名为北京华源汇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5 已于2020年1月6日注销。
5、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与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发行人关联方。该等人员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均为发行人关联
方。
6、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2019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信息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九)发行人的对外投资”部分内容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部分内容。
7、发行人的主要参股企业
根据《2019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主要参股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参股企业名称
注册地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出资比例
1
北京京能千方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
千方科技持股45.86%
2
中交航空港有限公司
重庆
千方科技持股20.00%
3
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
千方科技持股29.00%
4
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
千方科技持股40.00%
5
北京车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北京
千方科技持股19.98%
6
海南科力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三亚
北大千方持股30.00%
7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
北大千方持股14.95%
8
上海智能交通有限公司
上海
北大千方持股17.50%
9
重庆九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
北大千方持股18.01%
10
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
千方捷通持股5.00%
11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
千方捷通持股0.78%
12
北京首开千方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
千方城市持股40.00%
13
中交千方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
北大千方持股35.00%
14
黑龙江省交投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
千方科技持股44.00%
15
北京冠华瑞合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
冠华天视持股20.00%
16
云南能投千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
北大千方持股35.00%
17
北京中交紫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
千方捷通持股4.14%
8、其他主要关联方
根据《2019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新增的其他主要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股东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
根据《2017年度审计报告》、《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
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包括: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根据《2017年度审计报告》、《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
告》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与关
联方之间经常性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元: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
山东高速信息工程
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或
服务
6,439.20
8,360.07
21,202.72
北京中交慧联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或
服务
118.38
27.97
4.53
北京中交车联科技
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或
服务
47.17
—
—
北京黄石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或
服务
18.09
25.51
21.28
北京智能车联产业
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或
服务
75.47
—
—
北京中交兴路车联
网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或
服务
—
84.91
186.38
海南科力千方科技
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或
服务
—
494.92
299.40
北京中交紫光科技
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或
服务
—
—
728.06
北京冠华瑞合科技
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或
服务
—
—
634.02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
司
采购商品或
服务
—
—
7,066.89
合计
6,698.31
8,993.38
30,143.29
(2)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
北京中交兴路车联网科
技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或
提供劳务
—
8.62
9.75
北京中交兴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或
提供劳务
1,196.83
—
111.97
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
中心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或
接受劳务
199.94
1,548.62
153.94
北京千方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或
接受劳务
17.83
—
—
北京首开千方科技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或
接受劳务
460.38
—
8.68
上海优途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销售商品或
接受劳务
14.15
—
—
北京黄石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
销售商品或
接受劳务
—
20.13
8.41
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
公司
销售商品或
接受劳务
—
64.31
2,322.69
中交千方信息科技(苏
州)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或
接受劳务
—
—
1.60
北京冠华瑞合科技有限
公司
销售商品或
接受劳务
—
—
9.18
黑龙江省交投千方科技
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或
接受劳务
—
—
11,047.39
云南能投千方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或
接受劳务
—
—
132.71
海南科力千方科技有限
公司
销售商品或
接受劳务
—
—
5.75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或
接受劳务
—
—
1,733.16
合计
1,889.12
1,641.68
15,545.23
(3)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
北京黄石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千方科技
房屋
1,790.43
2,557.73
2,474.59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791.43
996.74
964.13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根据《2017年度审计报告》、《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
告》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与关
联方之间偶发性关联交易为关联担保,包括发行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借款起始日
借款到期日
1
千方科技
北大千方
346.93
2013.08.08
对在建设银行开具一年期以上
保函业务的合同签订日至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
千方科技
千方城市
450.00
2015.09.25
2016.09.25
3
千方科技
北大千方
226.47
2015.07.24
对在建设银行开具一年期以上
保函业务的合同签订日至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
千方科技
远航通
500.00
2017.09.14
2018.09.13
5
千方科技
远航通
500.00
2017.08.24
2018.08.23
6
千方科技
北大千方
177.79
2015.07.24
对在建设银行开具一年期以上
保函业务的合同签订日至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7
北大千方
冠华天视
500.00
2018.04.20
2019.04.19
8
北大千方
冠华天视
500.00
2018.10.31
2019.10.30
9
千方捷通
河南紫光
1,219.00
2018.10.10
2020.10.09
10
千方科技
北大千方
42.93
2016.04.19
对在建设银行开具一年期以上
保函业务的合同签订日至债务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借款起始日
借款到期日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11
千方科技
华宇空港
800.00
2019.05.31
2020.05.30
12
北大千方
冠华天视
600.00
2019.06.13
2020.06.13
13
千方捷通
河南紫光
500.00
2019.09.23
2020.03.23
14
千方捷通
河南紫光
500.00
2019.10.08
2020.04.08
3、关联方往来余额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科目名称
2017.12.31
2018.12.31
2019.12.31
北京黄石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
应收帐款
—
0.99
0.99
北京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应收账款
1,298.30
—
109.92
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
司
应收账款
5.62
71.22
1,060.04
北京首开千方科技信息服
务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
474.19
221.64
3.13
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
心有限公司
应收款项
—
384.41
126.40
北京中交兴路车联网科技
有限公司
应收帐款
—
—
11.62
海南科力千方科技有限公
司
应收帐款
—
—
6.50
黑龙江省交投千方科技有
限公司
应收帐款
—
—
3,933.51
云南能投千方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应收帐款
—
—
35.65
北京冠华瑞合科技有限公
司
应收帐款
—
—
9.18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应收帐款
—
—
1,958.47
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
司
预付款项
848.43
2,480.38
848.43
北京冠华瑞合科技有限公
司
预付款项
—
300.00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预付款项
—
—
988.76
北京黄石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
其他应收款
558.08
558.08
591.70
中交千方信息科技(苏州)
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
57.38
33.79
合计
3,184.63
4,074.12
9,718.08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科目名称
2017.12.31
2018.12.31
2019.12.31
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
限公司
应付账款
1,055.96
6,725.65
6,824.82
北京中交紫光科技有
限公司
应付账款
25.80
—
414.23
北京中交慧联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2.68
18.76
18.76
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
新中心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70.00
70.00
—
北京中交兴路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
50.00
50.00
海南科力千方科技有
限公司
应付账款
—
131.82
377.88
北京黄石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应付账款
—
—
33.62
北京冠华瑞合科技有
限公司
应付账款
—
—
28.68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
—
7,172.42
北京京能千方智慧城
市科技有限公司
预收款项
—
2.59
—
北京中交兴路车联网
科技有限公司
预收款项
—
8.62
—
北京中交兴路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预收款项
—
2.24
—
北京中交慧联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3.00
3.00
3.00
北京千方集团有限公
司
其他应付款
—
1.96
1.96
北京黄石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
—
1.98
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
新中心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
—
157.64
合计
1,157.44
7,014.65
15,084.9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账款余额、预付
款项余额、应付账款余额、预收款项余额是由于发行人下属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采
购商品、接受劳务或出售商品、提供劳务而产生的。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述
关联交易已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三)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
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1、发行人境内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
日,发行人的境内子公司共计51家。补充核查期间新增1家境内子公司,新增
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济南博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直接持有济南博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济南博观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现持有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查询,济南博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济南博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0MA3QW24CXH
住所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
号楼17整层
法定代表人
谢会斌
注册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智能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
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数据处理;企业形象策划;
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非专控
通讯设备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
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
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定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9.11.01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19.11.01
股权结构
千方科技持有40%股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均系依据
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合法持有其出资权益。
2、发行人参股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重要参股
公司有17家,具体情况如下:
(1) 北京京能千方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北京京能千方智慧城市科
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于北京设立,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京
能千方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发行人直接持股
45.86%。
(2) 中交航空港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中交航空港有限公司于
2018年5月18日于重庆设立,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交航空港有限公司
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发行人直接持股20%。
(3) 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于重庆设立,截至2019年12月31日,重庆市千方小
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发行人直接持股29%。
(4) 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
心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于北京设立,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智
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发行人直接持股40%。
(5) 北京车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北京车联网产业发展基金
(有限合伙)于2018年9月6日于北京设立,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车
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的出资总额为82,600万元,发行人持有的出资
比例为19.98%。
(6) 海南科力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海南科力千方科技有限公
司于2015年2月10日于三亚设立,截至2019年12月31日,海南科力千方科
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50万元,北大千方直接持股30%。
(7)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于杭州设立,截至2019年12月31日,杭州鸿泉
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7,500万股,北大千方直接持股14.95%。
(8) 上海智能交通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上海智能交通有限公司于
2017年4月20日于上海设立,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海智能交通有限公
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北大千方直接持股17.5%。
(9) 重庆九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重庆九钰智慧科技有限公
司于2015年6月10日于重庆设立,截至2019年12月31日,重庆九钰智慧科
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110万元,北大千方直接持股18.01%。
(10) 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
司于2002年6月24日于济南设立,截至2019年12月31日,山东高速信息工
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千方捷通直接持股5%。
(11)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
司于2000年8月29日于武汉设立,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武汉理工光科股
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5,566.854万股,千方捷通直接持股0.78%。
(12) 北京首开千方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北京首开千方科技信息服
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4日于北京设立,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首
开千方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千方城市直接持股40%。
(13) 中交千方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中交千方信息科技(苏州)
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于苏州设立,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交千方
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北大千方直接持股35%。
(14) 黑龙江省交投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黑龙江省交投千方科技有
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于哈尔滨设立,截至2019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
交投千方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千方科技直接持股44%。
(15) 北京冠华瑞合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北京冠华瑞合科技有限公
司于2018年4月4日于北京设立,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冠华瑞合科技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冠华天视直接持股20%。
(16) 云南能投千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云南能投千方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于昆明设立,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云南能投千
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北大千方直接持股35%。
(17) 北京中交紫光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确认,北京中交紫光科技有限公
司于2006年5月15日于北京设立,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中交紫光科
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300万元,千方捷通直接持股4.14%。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
间,除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二部分“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重大关联交
易对应的合同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签订的尚在履行期的其他重大合同具体
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合法有效。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按合并
报表口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名称
金额(元)
产生原因
海南汇达智富科技有限公司
8,450,000.00
往来款
北京黄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580,841.17
押金
包头市公交运输集团公司
5,000,000.00
保证金
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4,335,000.00
投标保证金
武汉中经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3,500,000.00
投标保证金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按合并
报表口径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19,042,629.98元。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按合并
报表口径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346,660,139.53元。
根据《2019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与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
效。
八、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
生修改。
九、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且发行人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2019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实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
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6、13、10、9、6、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流转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税流转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税流转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所得额
25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
情况如下:
序号
纳税主体名称
企业所得税税率(%)
1
千方科技
15
2
远航通
15
3
华宇空港
15
4
北大千方
15
5
冠华天视
15
6
普勒仕
12.5
7
千方车信
0
8
千方金航
15
9
深圳智通
12.5
10
千方城市
15
11
掌行通
12.5
12
千方捷通
15
13
杭州捷通
15
14
河南紫光
15
15
甘肃紫光
15
16
瑞亚智能
15
17
宇视科技
15
18
西安宇视
15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实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根据《2017-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2019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实际享受的
主要税收优惠具体情况如下:
1、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序号
公司名称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依据文件
1
千方科技
2017年至2019年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
等规定,千方科技于2014年10月30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
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
发的编号为GR20141100050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三年,2014至2016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千方
科技2017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7年10月25
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
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17003620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7至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千方信息
2017年按12.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2018年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
策的通知》(国发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4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等
规定,千方信息于2013年12月20日取得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
委员会核发的编号为京-R2013-1799号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013至2014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5至2017年度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
等的规定,千方信息2016年重新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
2016年12月22日取得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
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161100251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16
至2018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宇视科技
2017年至2019年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
等规定,宇视科技2016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6
年11月21日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局、浙江省国
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1633001931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6至2018年度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宇视科技2019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
业认证,于2019年12月4日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
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193300437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9
至202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千方捷通
2017年至2019年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
等规定,千方捷通2014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4
年10月30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141100002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4
至2016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千方捷通2017
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7年10月25日取得北京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171100349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三年,2017至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5
北大千方
2017年至2019年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
等规定,北大千方2014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4
年10月30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141100340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4
至2016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大千方2017
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7年10月25日取得北京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171100186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三年,2017至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6
甘肃紫光
2017年至2019年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
等规定,甘肃紫光2014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4
年9月29日取得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
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1462000041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4至2016年度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甘肃紫光2017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
业认证,于2017年8月21日取得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
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1762000123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7
至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千方城市
2017年至2019年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
等的规定,千方城市2015年重新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
2015年11月24日取得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1511002057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15至2017年度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千方城市2018年重新通过了高
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8年11月30日取得了北京市科学技术
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核发的编号
为GR20181100916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2018至2020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
掌城传媒
2017年按12.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
策的通知》(国发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4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等
规定,掌城传媒于2013年5月17日取得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员会核发的编号为京R-2013-0131号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享受2017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9
冠华天视
2017年至2019年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
等规定,冠华天视2014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4
年10月30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141100288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4
至2016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冠华天视2017
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7年12月6日取得北京市
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
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171100596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三年,2017至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10
掌行通
2017年度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
2018年至2019年按12.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
策的通知》(国发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4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等
规定,掌行通2016年11月30日取得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
会评估核发的编号为京RQ-2016-0291号的《软件企业证书》,
2017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至2020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11
河南紫光
2017年至2019年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
等规定,河南紫光2016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6年
12月1日取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
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1641000559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6至2018年度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河南紫光于2019年12月3日重新取得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核发的编号为GR20194100181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
期三年,2019至202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
华宇空港
2017年至2019年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2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
号)等规定,华宇空港2017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7
年12月6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171100723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7
至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远航通
2017年至2019年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
等规定,远航通2016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6
年12月22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161100156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6
至2018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远航通2019年
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9年10月15日取得北京市
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换
发的编号为GR20191100295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三年,2019至2022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
西安宇视
2017年至2019年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
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
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西安宇视符合
上述规定,2017年度至2018年度西安宇视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根据《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18年西安市
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市科发27号),认定西安
宇视为2018年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等规定,西安宇视通
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9年4月11日取得西安市科学技术
局核发的编号为XAGQ201810955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三年,2019至202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15
普勒仕
2017年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8年至2019年按12.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
策的通知》(国发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4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等
规定,普勒仕2016年通过软件企业认证,于2016年11月24
日取得双软评估标准互认协议机构、广东软件行业协会核发的编
号为粤RQ-2016-0224号的《软件企业证书》,有效期一年;普
勒仕于2018年11月16日取得由广东软件行业协会核发的编号
为粤RQ-2018-0241号的《软件企业证书》,有效期一年;普勒
仕于2019年8月7日取得由广东软件行业协会核发的编号为
2019-GZRQHC-0022号的《软件企业证书》,有效期一年。2016
至2020年度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普勒仕2019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9年12月2日取
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
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194400636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
效期三年,2019至202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
深圳智通
2017至2018年度免征企业所
得税;
2019年按12.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
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
规定,深圳智通2017年通过软件企业认证,于2018年6月27
日取得双软评估标准互认协议机构、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核发的
编号为深RQ-2018-0415号的《软件企业证书》,有效期一年,
2017至2018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9至2021年度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17
千方金航
2017年至2019年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
等规定,千方金航2017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7年
12月6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1711006486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7至2019年度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8
千方车信
201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
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
规定,千方车信2019年通过软件企业认证,2019至2020年度
免征企业所得税,2021至2023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
瑞亚智能
2017年至2018年按12.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
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2019年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
规定,瑞亚智能于2016年8月30日重新取得陕西省软件行业协
会核发的编号为陕RQ-2016-0153号的《软件企业证书》,2014
至2015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6至2018年度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瑞亚智能于2018年7月27日重新取得陕西省软件行业
协会核发的编号为陕RQ-2016-0153号的《软件企业证书》;于
2019年7月29日重新取得陕西省软件行业协会核发的编号为陕
RQ-2016-0153号的《软件企业证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
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
规定,瑞亚智能2018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8年10
月29日取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
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1861000408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8至2020年度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
山西千方
2017年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
等规定,山西千方2015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5年
10月15日取得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
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1514000004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5至2017年度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
杭州捷通
2017年至2019年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
等规定,杭州捷通2014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4
年9月29日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
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1433000522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4至2016年度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杭州捷通2017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
业认证,于2017年11月13日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
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173300082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7
至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等
规定,辽宁千方、浙江千方、四川冠华、新疆掌城、秦皇岛千方、江苏新路达符
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
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2019年度财政补贴情况
根据《2019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2019年度获得的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或其他形
式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项目
2019年度
依据
宇视科技
桐乡基地搬迁补贴
40,000,000
宇视科技与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管
委会签订的《宇视智能制造基地项目
合作协议》
千方科技
下一代商用车车辆网智
能车载终端开发及应用
示范实施项目
10,300,000
千方科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的
《2019年工业强基实施方案合同书》
宇视科技
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稳岗补贴
15,245,567.9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
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50号)
交智科技
代扣代缴手续费
5,953,703.51
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
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
手续费”的规定返还的手续费
宇视科技
发改高清摄像机
4,440,0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
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电子
信息技术产业改造资金申报报告
宇视科技
滨江区领军协议资金
4,353,500
宇视科技与杭州高新区签订的《领军
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
拥有专利权的
公司
专利奖励及补助
3,569,020.38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
法》、《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的纳税情况
根据《2019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
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不存在违反税收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而受到税收方面的重大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及其境内
子公司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重
要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重大行政处
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及其境内
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
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
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补充核查期间,除
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反馈问题4”所述的重大未决诉讼之外,发行人及其
境内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存在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二、《反馈意见》
问题2(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部分。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税务、土地、海关、环境保护等主管行政机关官方网站,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根据有关当事方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补充核查期间,持有
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裁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
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案件。
十四、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未披露
但对本次发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
十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非公
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取得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吴冠雄
韩旭坤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