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国有大行相关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此次发布的政策导向还是想采用股权方式解决高杠杆的问题,债转股是一条出路。”事实上,债转股业务一直被视为降杠杆的举措之一。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强调要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债转股,标志着新一轮债转股正式重启。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发布的《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提出,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出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备案制度,将市场化债转股资管产品列入保险资金等长期限资金允许投资的白名单。
随着多年来的稳步发展,我国债转股规模已经突破万亿元,来自央行发布的《盘点央行的2019 | 重点领域金融改革》一文数据显示,初步统计,截至2019年末,市场化债转股投资规模超1.4万亿元。
在中邮理财高级经济师卜振兴看来,此次监管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纳入资产管理同一范畴,相当于给AIC一个正式“名分”,可以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则是参照标准的私募产品进行管理,可以面向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募集资金,也拓展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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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应为封闭式产品
在投向方面,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在产品设计上,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但《通知》进一步规定,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具体来看,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对监管划定债转股投资计划为封闭式产品的考量,盘和林进一步指出,“一般来说开放型产品周期比较短,封闭式产品投资周期比较长,而保险资金、养老金不需要太强的流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