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昝岗镇昝南村南侧、镇卫生院东南侧有一排住宅小区,与昝南村党支部、村委会隔街相望。居民每天进进出出,在宽敞的院子里散步、锻炼,享受着宁静祥和的生活。
但是,或许很多人不知道,三十多年前,这里还是一片郊野,为华北油田采油区74断块。其中,有一口编号岔-152的油井曾发生过重大井喷事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雄县是华北油田的主产区,辖区范围内油井成百上千,发生井喷并不罕见,但岔-152井井喷曾致使附近大量村民紧急撤离,许多人生活在恐慌之中,为当时华北地区最大的井喷之一。
据了解,井喷是地层中流体喷出地面或流入井内其他地层的现象,大多发生在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现场。引起井喷的原因有多种:地层压力掌握不准、泥浆密度偏低、井内泥浆液柱高度降低;起钻抽吸,以及其他不当措施等。
笔者曾从事环境管理工作多年,对于岔-152井井喷情况比较了解,还全程参与了其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986年7月21日下午18时40分,华北石油采油二厂74断块岔-152井突然发生井喷,喷射高度20多米,时间长达23小时之久,喷出大量原油、石油伴生气以及泥沙等。
据时任采油二厂主管厂长甄厂长讲,排放的物质中天然气约7万至8万方,水约100多万吨,石油约30万吨。
当时,主导风向为南风,所以受灾范围主要集中在昝王庄以北的昝岗、双堂、张岗三乡镇的六个村子,以昝岗镇为主,房屋、农具、农作物、果树等财产蒙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受灾面积约2.5平方公里,直接经济损失达150多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时采取果断措施,疏散群众,涉及范围内的水、电、工、副生产全部停产。为防止空气爆燃,同时规定3至5天内群众不准点灯照明、点火做饭。
由于实施了严格的管控措施防患未然,没有发生次生灾害,避免了一次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
井喷紧张气氛稍有缓解,作为县环保主管部门的专职工作人员,我意识到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情况紧急,事情重大,鉴于雄县技术人员缺乏,经局领导报主管县长同意,我把井喷情况向当时的保定地区环办进行了汇报。
当时,地区环办为保定地区计委的一个科室。7月30日,地区环办孙科长带队来雄了解情况,在现场,遇到了县支油办谢主任和采油二厂李厂长以及华北石油管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
经初步了解情况,孙科长觉得事情特别重大,决定向河北省环保局报告。
次日,省环保局管理科窦科长一行4人赶到雄县,协助处理岔-152井井喷事故。为便于开展工作,决定成立省地县联合调查组,专门负责这次事故的调查处理,我有幸成为其中主要的联系人和协调人。
8月1日,联合调查组前往华北石油管理局所在地任丘,进一步调查了解井喷的具体情况。在华油总部办公大楼,一位张姓工作人员接待了我们,说局领导和技安环保处负责同志都在开会,暂时接待不了我们。
我们被安排在华北石油管理局第一招待所。晚上7点,华北石油管理局局长黄岩、技安环保处处长李云山来到住地看望我们,并对工作繁忙没有及时接待深表歉意。
双方只是说了一些面上的应酬活,没有涉及工作内容。告别时,黄局长答应明天上午安排人员接受我们的询问调查,具体介绍相关情况。
次日上午,还是那个张姓工作人员把我们接到了华北石油管理局的会议室。采油二厂乔书记、李厂长、甄厂长及安环科杨科长等向我们介绍情况,接受调查询问。
在第一次交锋中,厂方一再强调地下情况复杂,事故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这明显是在推脱责任。而我方始终认为,事故不具有不可抗力,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况且,事故发生后,企业第一时间没有向环保部门报告,事后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调查报告,存在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节。
这次会谈算是实质性接触,虽然双方分歧较大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但为以后的进一步谈判奠定了基础。
省环保局的窦科长是一位四十多岁中等身材的老大姐,知识渊博,业务精通,态度和蔼,口齿伶俐。
私下讨论对策的时候,窦科长一再叮嘱我们:和油田对话一定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要像外交人员一样,说话口气不能生硬,要软中带硬,口径一致,表面上客客气气,背地里再用力使劲。
窦科长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办的。谈判过程中,面对管理局的局长、处长、厂长,她风度翩翩,义正辞严,柔中带刚,形成一股不可抗拒的凌厉攻势。
就这样,窦科长成了我们联合调查组的主心骨。
10月22日,我与孙科长、我局主管杨局长再次前往华北石油管理局技安环保处,与李处长、徐处长座谈。这次,按照窦科长的嘱托,我们透露了根据保护法32条规定,罚款50到60万元的“战略”意图。
果然,对方还是一再辩解,难以接受我们的条件。这是我们事先已经预料到的。我们只是释放一个信号,蜻蜓点水表达清楚就行,并不奢求毕其功于一役,为下一次更高级别的会谈进行铺垫。
按照约定,11月5日,我们改变地点,在雄县温泉招待所继续会谈。这次我方领导为地区计委刘主任、县政府刘县长,对方为技安环保处徐处长,采油二厂甄厂长。交谈中,对方仍然强调客观原因,对于罚款难以接受。虽然还是没有结论,但约定了更高层次的会谈。
1987年1月17日,油地双方井喷事故最终谈判继续在雄县温泉招待所展开。油田领导为黄局长、李处长、徐处长、李厂长、甄厂长,地方领导为省环保局窦科长、地区计委刘主任、孙科长、县政府刘县长、杨局长等。
经过前几次交锋,油田已经对事故罚款有了明确的认识,如此折腾,不罚肯定是交代过不去的。所以,这回黄局长开门见山提出管理局的权限只有9万元。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就要请示石油部、财政部,由上级决定。
休会的时候,我方进行了讨论。
窦科长认为,井喷有自然因素,但我们技术上不懂,只能听油田的。自然因素和主观因素都有,罚款黄局长已经接受,关键是数额,如果请示石油部、财政部,部里的数可能大,也可能小。达不成协议最后诉诸法律,经法院裁决也可能有,也可能无,假如折腾半天数额反而更小,就失去了价值。比较而言,哪一种结果比较乐观可想而知。
当时,环保法律体系不健全,只有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关于罚则,只有32条第二款规定: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的单位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他公民,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都是原则规定,又没有实施细则、单行法和相应的程序。
罚款只能依据追究“经济责任”,但怎么追究,还是要靠谈判和协商。
综合各方面的考虑,经过合议,最后不得不接受了黄局长的主张。至此,为期半年之久的岔-152井井喷事故污染调查处理工作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