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日晕惊艳众人 疫情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
2020-05-05 00:02:01

由此可见,新冠肺炎疫情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并非必然构成“不可抗力”,还应从主客观方面理解疫情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首先,主观方面强调不可预见性,如果在疫情大规模爆发后,当事人能够合理预见到政府即将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而故意或放任违约损失进一步扩大,就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其次,客观方面强调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当事人无法对疫情或其防控措施的发生与否、发生程度作出安排或补救,如果能够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措施来避免或克服疫情的负面影响,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民商事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

当下疫情及其防控措施致使部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无法履行。在此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保障自身权益。

首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况下,当事人可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这就是合同法定解除权,它要求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事由;第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三,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事由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此处的不可抗力仅指法定不可抗力,对于约定的不可抗力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一致的免责条款,不能称为不可抗力条款。

《指导意见》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者责任。

也就是说,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能够减轻或免除因违约或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责任,一方面违约方应履行对合同相对方的通知义务,并承担证明义务,包括疫情的发生、疫情对合同可能的影响以及其他具体且具有针对性的阻却履约事由等;另一方面相对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减损措施,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其次,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情况下,当事人可基于情势变更解除或变更合同。

情势变更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