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除名退伙的情况 广州本地宝
2020-05-04 10:16:32
办理条件
(一)符合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合伙协议》的规定; (二)退伙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已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所需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登记表》原件三份; 2、退伙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原件两份(申请人死亡、除名不需提供); 3、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退伙人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及业务、财务、档案已结清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注意事项: 1、可以在广东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http://www.gdlawyer.gov.cn/)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2、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司法行政机关核对。办理流程
申请人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下载相关表格、准备申报材料,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登陆广东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发起申请业务(http://www.gdlawyer.gov.cn/),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司法局。如果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是区、县级市司法局,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须先报区、县级市司法局审批。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的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办理时限
广州市司法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申请人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办理窗口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周三上午8点半-12点,下午14点-17点半
地 址:越秀区连新路11号
联系电话:020-83100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