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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进。
社区矫正法
共九章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目标。第一章总则中规定,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行制度,其目标是通过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四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有针对性的消除其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同时总则中强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二)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二章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三)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第二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此外,还特别强调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
(四)明确了实施社区矫正的程序。第三章和第六章分别对社区矫正的决定和接收、解除和终止作出了规定,细化了社区矫正的程序规则。一是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二是明确了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的委托方和受托方;三是对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接收等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四是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矫正实施考核奖惩,以及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情形时各部门衔接配合程序;五是对解除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终止等程序作了相关规定。
(五)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第四章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并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和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机构如何处置作了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