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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和解决我省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已经2018年8月22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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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的《规定》共有22条,主要围绕贯彻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河南省情况,对女职工进行必要的、适当的劳动保护,对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在国家规定的女职工"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劳动保护的基础上,河南增加了"经期、更年期"的劳动保护,并对由此产生的休假时间、休假情形、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让广大女职工能享受到更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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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中牟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有忠在全办会议上,多次强调指出,《规定》是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公室一定要认真学习,积极落实《规定》内容,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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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县政府办公室妇委会积极组织全办女职工共同学习《规定》,并展开热烈讨论。讨论会现场,女职工满脸洋溢着喜悦的笑容,一致认为,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女职工的关怀和爱护,保障了新形势下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以后要更加热爱生活、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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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们,你了解自己有哪些权益吗?你所在的部门落实对女职工的保护了吗?一起来学习一下《规定》的内容吧!
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
《规定》共22条,主要围绕贯彻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河南省情况,对女职工进行必要的、适当的劳动保护,对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在国家规定的女职工“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劳动保护的基础上,河南增加了“经期、更年期”的劳动保护,并对由此产生的休假时间、休假情形、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让广大女职工能享受到更多福利。
给予经期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特殊保护。比如,女职工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应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应当暂时安排其从事其他合适工作,或者给予1至2日的休息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同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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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假”首次纳入
新规
产检计入劳动时间
按照《规定》,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岗位;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因怀孕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
生育体弱儿可延长哺乳期
《规定》要求,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此外,针对生育体弱儿的女职工,《规定》还增加了特殊照顾:对于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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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检查每年一次
严格禁止职场性骚扰
为增加对女性健康的保护,《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在更年期,女性有时候会出现情绪不稳定等情况。对此,《规定》提出,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用人单位还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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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