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下调应急响应视频 心理研究所
2020-05-01 11:11:21

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体制、应急机制、应急法制)应急管理体系日趋完善,但在应对疫情的应急管理中,却没有明确心理服务与各类应急保障工作的协同,大多政策指引不具备强制性,缺乏各类应急举措的民众心理影响和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机制。

3. 管理体制不明确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地都有积极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但我们会发现,政府各部门尚未形成“命运共同体”,权责分工混乱不清。没有明确统一的行政主体设置。大部分地区由地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部分地区由地区政法委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程度有强有弱,增加了管理和监督的难度。

社会心理服务是一类特殊的公共服务,规范管理从业者、专业人人才队伍储备是规范行业发展、保障服务质量的前提。

在社会心理服务的提供者中,精神科医生和心理治疗师属于医疗系统职业,管理规范。而心理咨询师、接受过心理学教育和培训的各类心理服务工作者这两类社会心理服务提供者,从业情况复杂,缺乏行业和强制性管理规范,使得常态下的心理服务参差不齐、鱼龙混杂。

在专业人才队伍储备上,我国目前大部分是从事个体心理健康服务的人才储备,缺乏应对和处理普遍性、群体性和涌现性的宏观社会心理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作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执行者,公务人员缺乏社会心理服务相关知识、技能、实践和应用,缺乏执行该项服务的实务能力。

4. 运行机制不畅通

疫情防控中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工作的推进,也使应急协调运行机制不畅通问题暴露。

在心理援助热线的开通上,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各部门、协会、志愿者团体等社会组织都在行动,建设开通几百条心理援助热线,但缺乏统一管理和责任部门,服务质量得不到有效评估。各类热线各行其是,专业性和服务能力参差不齐,有需求的民众在寻求心理援助之前还需要去辨别热线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对于迫切需要援助的部分公众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除此之外,只有专业机构出台的专业要求和伦理规范不具备统一性和强制性,只能靠心理服务工作者自觉实施和遵守。在服务中出现伦理问题或者投诉问题,没有健全机制和法制部门监管,导致服务对象维权困难,甚至无法维权。

参考资料:

1. 陈雪峰,滕迪晴,陈晶,等. 基础社会动机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心理科学进展, 2020,28(1):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