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不只是停留在童话里
2020-05-01 00:28:24

虐待罪,不宜忽视“非婚同居”情形

“家庭暴力”本身并非刑法罪名,若要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则须结合《刑法》条文进行行为剖析。与家庭暴力相关的罪名主要涉及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几个重要罪名。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出现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刑法分不同情形,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基于对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刑法》另于第260条对虐待罪做了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换言之,虐待罪是为了保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比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被害人死亡或重伤,只要情节恶劣即启动本罪。例如在较长时间内对被害人进行肢体、精神上的各种摧残和折磨,包括人格侮辱、限制自由。

也就是说,如果是家庭成员,即便伤势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标准,也可以以虐待罪来追究刑责。不过,虽然反家庭暴力法已经通过扩充解释将未婚同居纳入其中,但由于虐待罪目前仍只适用于家庭成员,这就导致了一些非婚状态下的虐待行为,因达不到“故意伤害”标准,而难以追究刑责。

这也是此前凡凡受伤还并不严重时,当地执法机关迟迟没有立案的原因之一。这种法律上的漏洞和现实中的习惯性漠视,也导致施暴者愈加有恃无恐。如今孩子住进了ICU,再去追究曲某某的“故意伤害罪”早已够格,但孩子受到的残害却再难挽回。

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虽是一个重要节点;但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进一步长出“牙齿”,加强反家庭暴力法和刑法等法律的对接。

强制报告制度,还缺乏“强制性”

在痛惜凡凡遭遇之余,我们尤其关心的是,如何能够尽早发现虐童现象。由此,切实落实强制报告义务之重要性便越发显得急迫。但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条文中,对学校、医院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到儿童家庭虐待个案的紧急救济措施中,并未明文规定强制报告义务。在相关条文中,多是“应当”,而非“必须”。

事实上,最高法等部门早在2014年12月已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通过9个条文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报告和处置程序,比如第6条规定,“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