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临2020-021)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51 股票简称:宁波联合 编号:临2020-020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4日以邮寄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现有监事3名,参加会议监事3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内容如下:
一、审核并表决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核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根据《证券法》第82条之规定,监事会认真审核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和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之前,未发现参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51 股票简称:宁波联合 编号:临2020-021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标的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增资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
一、增资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于2019年底提交注册申请并获批成为浙江省首批注册售电企业,开展售电业务。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9〕405号),为了使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热电公司持续满足售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相关的资产要求,更好地拓展业务,公司拟对热电公司增资6,000万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以现金增资的方式,将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4,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2亿元。
本次增资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也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热电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注册资本1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浙江省开发区联合区域,经营范围:电热的生产供应管理,热水供应,区内供电、供热工程的安装、维护及工程项目、生产企业的电气和热网的施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售电业务;综合能源服务;配电建设及运维;水煤浆的制造、加工、销售;水煤浆燃烧使用技术的研发应用、技术服务;水煤浆添加剂的开发与应用;硫酸铵的制造、加工和销售等。
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的增资方式为全额现金增资,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不变。
热电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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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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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而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增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次增资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的全额现金增资,故就增资事项本身,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均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51 证券简称:宁波联合 公告编号:临2020-022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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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4月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0,88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2,176,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维和、戴晓峻、周兆惠、董庆慈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汤子俊
传真:0574-86221320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6221609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