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9条、40条,以及从公开查询可以看到,李国庆拥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科文)27.51%的股份,拥有超过十分之一的表决权,李国庆正是根据《公司法》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额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误以为当当网的大股东是俞渝,但实际并不是。
公司法规定产生和更换董事是股东会的职权。虽然最终穿透到底的股权结构中,俞渝一方占有更多的股权,但俞渝本人并不是当当网的直接大股东。当当网的唯一大股东为:天津当当,换言之,只要天津当当做出决议,就视为股东会做出合法决议。
但在当当网的层面,天津当当公司的决议不是当然无效的,这需要再次举证证明天津当当的决议存在瑕疵,而天津当当的背后的股东仍然不是俞渝,天津当当的股东唯一大股东是当当科文,当当科文的大股东才是俞渝。证明天津当当的决议无效,很有可能还要追溯到当当科文,而从当当科文进一步追溯到其股东会的决议的意思表示。且不论,俞渝最终的多数股权背后是否隐藏了复杂的股权代持、控制协议等复杂的表决机制,但就这个穿刺多层股东的举证链条的复杂就可能导致漫长的诉讼周期。从当当网到俞渝的股权之间隔着三层子公司的设置,而股东本人的意思表示并不必然代表公司,而是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认定的。
或许有人会问,大股东不就是控制和代表公司的吗?其实从法律上看,大股东的行为和意志并不必然代表公司。正如《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所说,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换言之,法人的人格是独立于其股东的,其意思表示亦然。如果俞渝需要通过其间接持股的大股东地位来论证天津当当都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很有可能不成立,或者至少要面临漫长的诉讼过程。
公章和财务章具有何种效力,如何认定真假?
法人的意思表示的独立性。正如前文说到的,法人的意思表示独立于其股东。正如 《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总则》第六十条也提到,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除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可以代表公司外。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合同章等印鉴就是公司独立意思的证明。
换言之,盖有相关公章、财务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的文件,可以视为公司以其独立人格所认可的文件。
股东会决议违法怎么办,能否直接认定无效?
首先,如果是股东会决议违反法规,即内容违法:根据《公司法》,相关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但显然此次当当网的内部争斗不涉及违法的问题。
其次,如果是股东会决议的程序违反法规,即形式违法: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在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如果李国庆可拿出天津当当的决议文件,则很难证明其是程序违法,俞渝一方需要先证明天津当当的意思表示无效,但是正如之前说的,这个证明需要漫长的诉讼过程。
最后,如果股东会的决议是违反公司章程(无论内容或形式都一样),股东可以在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这里涉及股东会的决议是否违反、如何违反了公司章程的问题,需要结合当当网的公司章程做出进一步判断。
不论如何,要想证明李国庆所进行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绝不是俞渝一方一声令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发个声明就导致李国庆主导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真正的“拨乱反正”,尚需要通过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具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举证,请求撤销决议。且不说最后的结果如何,如果李国庆一方通过管辖权异议等各种手段延宕或驳回请求撤销决议的起诉,就很有可能在短期内“外观合法地”控制当当网。
公司控制权纠纷的救济路径
那么接下来,俞渝一方的可能反击策略有哪些呢?
首先,是刑事举报。
那第一个问题就是公权力机关能否接入公司股权纠纷?
以“抢公章”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我们发现一共有136个案例与“抢公章”的行为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