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
2020-04-28 22:53:55

该法最后一段话“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经常听到劳动部门说2008年之前入职并签有劳动合同的,如今解除劳动合同,工龄补偿金年限从08年开始算,不知道这样解释是对的吗?

2008新的劳动法肯定应该在保障工人权益方面起到更大作用,所以我个人觉得从2008开始计算年限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