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与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签署了捐赠协议,图为王石在捐赠现场。
从万科的具体情况来说,在上面的理论背景下,这种集体所有制模糊不清,因为我们市场经济所有制,用工制度是一个流动的集体,非得给这么一个集体一批股权,那么谁能享受有,怎么表决,分红以后怎么共同享有,谁来代表?这些问题都难以在法律上解释。
首先,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有没有权利处理这批股权?第一个问题就是这批股权当时设定的特殊背景。通常这笔股权在当时股改的时候,还有以后提留的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等于就是切给了职工一块儿,当时在深圳比较典型的是万科和平安。法律上说,企业股是归万科的几万名职工享有,可是几万名职工是流动的、抽象的,所以具体就由几个高管代表所有的职工在持有。这实际上是高管不出钱,自己又做出了贡献,就以这种方式给企业的高管。
第二,关于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的性质。股权中心当时有几种类型:一种情况,股权中心以公司的形式注册,形成一个控股公司。这个公司代表全体职工持有股份。第二种情况,是工会持有股权。万科的工会在我们国家工会体制下,它只是全国总工会的一个分支,也不是一个独立法人。股权中心不外乎这两种形式,但没有一个法律承认其持股的地位。
因此,不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代表抽象的所有权,这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在这种背景下,万科企业股中心是全体万科职工享有的企业股,但事实上万科的职工又是不断地在流动,没有任何人享受到,特别是做出贡献的人。甚至连分红都不是做得很规范,别的股票每年都分红,企业股的分红哪儿去了,能拿走吗?所以,这里边是一笔糊涂账。
严格说,王石、郁亮也不能代表股权中心处置万科股权。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和所有的职工都具有一样的地位,只不过是他们没流动。但是,万科里边还有从成立到现在都在职的员工,跟王石、郁亮一样资格老的人。那么,由谁来管理股权中心,有没有一个法律程序,产生一个管理机构,每年向全体职工做汇报,分的红利给大家做补贴,这个股份卖不卖,转让了多少。这些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果按照法律上按份共有,如果界定企业股是集体股,再确定一个时点、谁是职工,那就可以卖掉。这显然也不太合理。所以王石、郁亮个人不敢拿,拿了以后如果追究,那一定是判重刑。这一笔集体的财产,也是共有财产,你怎么能个人拿了?可是,他现在分又分不下去,所以他干脆就捐给清华。所以,核心问题就是,王石有没有权利把万科的集体股份送给清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