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待遇谁承担
2020-04-28 12:49:27
合同期内,陈某在工作时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但陈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陈某找人事部门交涉,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事部门没有同意陈某的要求;无奈之下,陈某又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分析
陈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工负伤,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因在职期间公司未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本人参加工伤保险,因而现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自己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
公司则认为,公司确实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陈某在工作期间受伤是个人违章操作所造成的,陈某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事后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了工伤保险费,至于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陈某的工伤待遇,陈某应该与社保部门交涉,所以,对于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的仲裁请求不予同意。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陈某在职期间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伤残十级,由于
公司在陈某在职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造成陈某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应该由公司承担
,故对陈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待遇的请求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