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50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
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十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其他部门和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 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列席涉及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的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研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风险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投资,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如适用),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三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审计部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月26日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一个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全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解除、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上述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上述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就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公司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筹划决策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 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毫、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时间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或授权部门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和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 未公开重大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理层有关人员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获悉重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执行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六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可以随时调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窒息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六十六条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本运作计划、重大合同的签订或履行、重大投融资计划)为一级保密信息,其他信息为二级保密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级保密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主管高管人员外,一级保密信息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不应透露给其他任何人。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但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责任承诺书。
第六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七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下属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帐目进行审计、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
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七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前十五日完成对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如上述财务人员不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或财务资料,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完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七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企管公关部是媒体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媒体关系日常管理工作参照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书等其他投资者活动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室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投资者来访接待计划。
第八十四条 接待投资者要严格按照事先拟订的接待计划执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其中必须有一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接待和交流。
第八十五条 若董事会秘书未参加投资者接待活动,则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陪同人员应于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内容向董事会秘书作出报告,并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送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第八十六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资者不签署, 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若投资者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无法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本条前款规定的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认真制作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董事会秘书如认为必要,可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
第八十九条 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给来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节 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十五条 公司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九十六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本节的规定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在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询工作。
第一百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一百零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一百零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本制度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存,另外两份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一百零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与保管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或相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
(四)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节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 第一百零七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存在本制度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条款规定义务的情形作成书面记录暨履行职责特别说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履行职责特别说明审核无误后,应予以签字确认。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告,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访接待机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东莞市企石镇旧围工业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投资者咨询电话:0769-86768336
传 真:0769-86760101
电子邮箱:ir@risuntek.com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披露办法》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披露办法》的规定执行。
若《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修订,则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和/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26日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19年,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及行使职权,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积极开展董事会各项工作,不断规范公司治理,保障公司的良好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在公司经营管理上,董事会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规范运作、科学决策,积极推动公司各项业务发展,认真执行战略计划,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现将董事会2019年度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2019年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9 年度,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各类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全年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所有会议召开都能按照程序及规定进行,所有会议的决议都合法有效,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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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议所审议议案均经审议通过。
(二)股东大会召集及决议执行情况
2019 年度,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及授权,认真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全年董事会共提议召开4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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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2019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权,严格执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按时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审议,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运作、重大决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2019年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政策要求与制度规范,认真履职,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良好的支持。审计委员会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审议了公司的定期报告,审查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实施了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团队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与执行情况;战略发展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对公司经营现状、发展前景、所处行业的风险和机遇进行了深入地了解,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的制订等重大事项上提出了宝贵的建议,保证了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战略层面的支持。
二、2020 年公司董事会重点工作
董事会积极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扎实做好董事会日常工作,科学高效决策重大事项。2020 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董事会将继续秉持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争取较好地完成各项经营指标,实现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董事会还将根据资本市场规范要求,继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投资者的联系和沟通,以便于投资者快捷、全面获取公司信息,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6日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9年,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和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经济活动进行认真审核,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积极维护全体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现将监事会 2019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3次监事会会议,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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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2019 年度,公司监事会成员出席公司股东大会4 次,列席董事会6 次。
二、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有关事项的审查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出席或列席了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公司经营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2019年度,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规范运作、依法经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重大事项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得到有效执行,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均勤勉、尽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监事会通过抽查财务账薄、财务相关单据、审批表及向相关人员调查等形式,对公司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监事会认为,2019年度,公司在财务制度执行方面有了较大的改善和加强,公司财务制度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公司财务报告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审核定期报告的情况
2019 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定期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情况的意见
为加强公司管理,本年度监事会将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作为工作重点之一,通过现场检查、后续跟踪调查、工作会议等形式,较全面的检查了行政、人事、项目等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认真履行了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职责,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计划
2020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适应公司的发展要求,加强自身的学习,谨遵诚信原则,加强监督力度,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侵害为己任,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管理的规范运营,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 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981 证券简称:朝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9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情况
1、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2019年度,公司税后利润为83,138,239.72元,已提取6,917,800.24元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2019年年末的资产负债率为41.99%,未超过70%;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3,916,317.56元,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将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960.00万元,税前每股0.10元,占2019年度可供分配的净利润的12.60% ,对剩余的可分配利润,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本次利润分配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广东朝阳电子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3、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经营业绩相匹配,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的年度发展规划相匹配,符合公司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同意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兼顾了股东合理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