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7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日前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这是国家层面第一个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第一个对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万能章”进行专项整治的政策性文件。
大力推行当场办结限时办结
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作祟,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给居民群众带来极大不便,给基层增加了很大负担。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正式印发,为指导各地持续推动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提供了基本遵循。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此,《意见》明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其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
同时,各地区要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特别是要与各地区、各部门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衔接。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
“要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这位负责人表示。
亲属关系证明等20个证明事项无需居委会出具
考虑到现阶段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种类繁杂、五花八门,其中包含大量“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意见》提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记者注意到,《意见》中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列出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居民养犬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20个“老大难”证明事项。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首批负面清单中列出的20个证明事项具有以下共同点:
一是这些证明事项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于法无据,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二是这些证明事项都是工作实践中证明索要方要求居民群众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频率较高的事项,极大地增加了居民群众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担,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三是这些证明事项的办事途径已在清单中详细列出,且都经过了各有关职能部门确认,为居民群众办事提供了指引,真正做到了正本清源、厘清职责、便民利民;四是这些证明事项明确了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对、提供证件材料、部门直接受理等途径予以办理,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把无谓的办事环节真正减掉,为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打开方便之门。
随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负面清单为依据可以不再出具有关证明,会不会出现有关单位仍然要求开证明,而居民群众办事无门的情况? 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所谓的“不应由”,是指这20项证明事项从法律法规依据上来说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
为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意见》专门规定“兜底出具条款”,明确对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
开展专项行动治理“社区万能章”
目前,从各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馈的情况看,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力图从源头上管住“奇葩”证明的乱象,其政策效应已逐步显现,但是治理“社区万能章”顽疾还需持续发力。为此,民政部等六部门将指导推动各地开展为期3年的“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
据介绍,确定3年的实施周期,主要是充分考虑了“社区万能章”治理任务复杂艰巨,治理取得实效必须经过一个攻坚克难的过程。各地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包括:
——摸排本地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重点对本地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际出具的证明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提出明确整改意见。
——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建立严格准入机制。这项工作要与本地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相衔接,特别是要与本地区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衔接。
——对本地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证明事项,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要向居民群众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建立本地区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对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本地区要在设立监督平台、开通监督电话、予以通报、媒体公开曝光、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等方面拿出硬性措施。
——加快推进本地区部门间证明事项信息共享核查。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本地区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证明事项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大力加强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