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五)
2020-04-26 02:57:21

庄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内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威猛帮手MrMseulce”及图字样的产品;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在《燕赵晚报》显著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侵权标贴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对于在被上诉人生产工场查扣的“威猛帮手MrMseulce”标贴,一审法院认为案外第三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威猛帮手”商标,上诉人未能进一步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被上诉人所为,因此,对上诉人提出的该标贴构成侵权的主张未予支持,该认定事实错误。首先,被上诉人提交的仅是一份案外第三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非商标注册证,该申请早已被商标局驳回、不予受理。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本案需要查清。被上诉人生产工场查扣的标贴的来源及作用。从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卷宗可以看到,侵权标贴系被上诉人从沧州市集散市场购买,用于进行加工生产侵权产品。退一步讲,即使是案外第三人委托被上诉人进行生产,该行为仍构成侵权。委托关系中,受托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使用的原材料或者生产的产品使用的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必然构成侵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二、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上诉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被上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情节性质恶劣,且其作为生产型工厂,经营场所面积和规模较大,权利人遭受损失巨大,一审判决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上诉人因商标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无法达到对“威猛先生Mr.Muscle”驰名商标进行有效保护的目的。另外,侵权人给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一审法院未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不当。首先,上诉人的商标,均合法有效,一直在产品上和宣传中持续使用,经过长时间、高投入的经营及宣传,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享有极高的商业信誉。且“威猛先生Mr.Muscle”于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次,被上诉人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上诉人的商标知名度仍然侵犯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被上诉人曾于2015年申请注册和上诉人商标近似的“威猛超人MrMusle”及图商标,国家商标局以该商标对上诉人的相关商标构成复制和摹仿,如果预核准将误导公众,致使上诉人的利益受损为主要理由,未予注册。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应当知晓使用“威猛超人MrMusle”标识将构成侵犯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仍然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上述标识,存在侵权故意。另外,被上诉人除了侵害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外,还因侵害国内其他著名品牌的商标专用权。被工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这种恶意侵权行为应被严惩。再次,上诉人为制止被上诉人侵权行为,支付了巨额费用。被上诉人的侵权场所隐蔽,为有效查处,上诉人支付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调查。在调查本案及诉讼过程中,花费了数十万元的差旅费、调查费及律师费用等。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无法弥补维权成本。三、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组织双方质证,属于程序错误。一审时,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行政处罚的全部案卷材料,该材料可以充分证明涉案标贴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对此组证据材料未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属于程序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