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刘将球鞋洗破后,自行修理并更换了非原装鞋面,导致球鞋价值基本全损。结合球鞋的折旧率、实际使用时间、鞋子残值等因素,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
认定球鞋购买价格的60%即2.19万元作为原告损失,并判令大刘限期支付该款。
律师说法:
收了35元的洗鞋费,最后要赔两万多,判决一出,立即冲上热搜前列。对这样一份判决,有人表示认同,认为洗鞋店老板“没有金钢钻,不揽瓷器活”,洗坏了就是要赔偿;也有不少人为这个洗鞋店老板叫屈,认为送去洗鞋的时候应该告知洗鞋店老板这个鞋子价值;当然也有人认为洗鞋店老板应该事先询问,自己不问清楚,就按照一般鞋子去洗,洗坏了,当然要赔偿。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上却提出了两个法律上的问题,到底谁负有告知义务?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是否合适?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是否合适?
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看起来,这个案件起诉金额是36500元,判决金额是21900元,在5万元以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没有问题。不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不是完全以金额作为唯一衡量的标准。小额诉讼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这个案件是不是达到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呢?显然目前来看,争议很大,不仅是当事人争议很大,很多看新闻的人也觉得有争议。而且这个判决没有说明这个鞋现在的市场价是多少,而是以原来的市场价的60%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那么,既然是“炒鞋”行为,应该是以现在的市场价进行计算。如果要确定现在的市场价,就需要评估,如果需要评估,就需要进行鉴定程序,而一旦进入鉴定程序,就无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适用的一审终审,即无论是谁,都没有上诉的机会。即使洗鞋店老板觉得判的不对,也没上诉的机会了。
到底谁负有告知义务?
是消费者还是鞋店经营者负有告知义务呢?本案是一般的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从诚实信用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一方负有询问等义务,消费者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如果经营者不主动询问,消费者也不当然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即消费者处于被动的告知的义务,可以“不问不答”,但是不能“答非所问”,否则就构成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惜的是,从新闻报道的材料来看,可能经营者没有主动询问顾客,顾客也没有主动告知这个鞋子的特殊之处,导致出现了这么大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