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泳协 聊天记录别随便删
2020-04-24 20:34:25

到了约定时间,冯先生依然没有还钱,今年3月初,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条,

微信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包括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

等。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案例2:

户口未及时迁到郑州,二手房交易“黄”了

郑州市民陈女士有一套住房想要出手,通过中介,找到了买主薛女士。不过,薛女士是通过人才引进刚从外地来到郑州,户口正在办理过程中,双方遂约定了相关二手房买卖的事宜。

不过,到了双方约定的网签时间,薛女士的户口还没有办好。对此,陈女士认为,买方已经构成违约,合同不再履行,并需要支付违约金。

随后,双方就此打起了官司,

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也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一审判决购房合同解除,薛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双方均上诉,今年2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以前电子数据也能当证据,此次修改目的是啥?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

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对于扩展证据收集途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修改后,哪类案件相对更加受益?

李煦燕律师表示,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因

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

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因此,

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修改后,对于普通市民维权有啥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