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蚌埠市发展改革委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
理
依
据
1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汇总转报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2
粮油产品质量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3
“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认定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
放心粮油
”
工程实施意见
的通知》(皖粮行〔
2014
〕
34
号):三(三)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规范认定并挂牌,各类所有制粮油经营者均可申请,具体申报、认定和监管办法由各市粮食局负责制定。
4
“主食厨房”企业加工配送中心、直营店认定挂牌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主食厨房”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49号):三(四)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主食厨房”企业的挂牌认定,对挂牌的“主食厨房”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
5
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
中国粮油学会《关于组织申报和推荐
2016
年度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中粮油学发〔
2016
〕
13
号):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面向全国粮食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同时接受国家粮食局的指导,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奖项目由粮油学会授予获奖证书,并择优推荐给国家粮食局和中国科协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6
省级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财建〔
2018
〕
270
号
)
第十一条: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每年
3
月底前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项目范围和申报要求。各市、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县(市、区)粮食、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现场核查,按规定程序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各市粮食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比对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对各市上报的粮食产业化项目组织评审,并将拟支持项目在省粮食局网站公示。
7
“星级粮库”创建活动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11
.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将粮食仓储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继续实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程、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快烘干设施建设,推进现代粮食仓储科技示范应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2.
《安徽省
“
星级粮库
”
创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为主线,以打造星级粮库、建设
“
五个皖粮
”
为主题,按照
“
三严三实
”
要求,认真开展
“
一个提升、三个改善
”
为主要目标的
“
星级粮库
”
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改善仓储设施条件,改善服务工作环境,改善行业社会形象。
8
安徽省军转民、民参军技术与产品信息依申请发布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
2012
〕
31
号):(十一)加强政策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在产业扶持、科技创新、财政支持、人才引进、土地利用等方面完善并优先落实相关政策,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政府采购、信息共享服务、综合配套保障等方面对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给予优先支持。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优势民用单位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意见》(皖政办〔
2015
〕
11
号):第七条发挥军民信息共享平台、国防科技成果开发推广机构作用,让优势民用单位及时掌握军工需求信息。
9
市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核准过程和结果查询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10
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及目录公布
《价格法》第三条第四款: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第五款: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安徽省定价目录》。
11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12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公布
《价格法》第三条第四款: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第五款: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安徽省定价目录》。
13
涉企收费清单公布
《价格法》第三条第四款: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第五款: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安徽省定价目录》。
14
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信息发布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继续加强价格监测信息开发和整理(二)继续加强‘价比三家’、‘平价商店’、‘民生价格’等信息的开发、整理,加大民生信息发布力度。”
2.《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广电局关于深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测﹝2013﹞87号)第二条: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阶段任务(二)阶段任务“定期发布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信息不少于20种,参加“价比三家”活动的经营者不少于3家…;第三条: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具体内容。确定发布品种。根据所选品种,确定本地一些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作为参加“价比三家”活动...; 规定报价方式。价格部门对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汇总,建立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资源库……
15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1.
《国家粮食局
农业部
科技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
2015
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
国粮政〔
2015
〕
168
号
)
:(四)进度安排
1.
准备阶段。各省级粮食部门会同省级农业、科技、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世界粮食日和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并于
9
月
28
日前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2.
《安徽省
2015
年
“
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
”
活动方案》:四、活动安排(一)启动仪式。省粮食局会同省农委、省科技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成立活动领导小组。
10
月
16
日在合肥举行全省启动仪式,各市要同步举行,形成宣传声势
,
并开展为期一周的
“
兴粮惠农进万家
”
活动(
10
月
16
日
-22
日)。
3.
常态化开展、群众认可的
“
点菜型
”
服务事项。
16
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
2009
〕
62
号
)
:(六)行业管理处:指导推动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17
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和建设指导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
〕
69
号):五、(十四)进一步完善粮食交易中心功能,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培育一批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七、(二十一)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2.
《国家粮食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五章第一节: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统一负责信息化发展和建设。研究编制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严格进行信息化项目规划论证,强化规划引导。
18
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信息发布
安徽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徽分公司《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四个共同”机制的通知》(中储粮皖<2016>86号)
19
粮食应急保障
《安徽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粮办调〔2016〕5号)2015〕17号)。
20
粮油信息监测预警数据发布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2.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015-2016
年度)(国粮调〔
2014
〕
252
号)第二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3.
《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
2005
〕
44
号)
3
.
1
.
1
:省、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市场行情定点、定时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
2009
〕
62
号):(四)调控处:承担全省粮食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有关工作。
21
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服务
1.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第四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地方财政资金,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建设。
2.
《安徽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皖粮仓联〔
2012
〕
43
号)第四条:省粮食局根据国家专项建设要求,负责研究制定和报送专项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和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省级配套补助资金预算,并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落实省级配套补助资金,组织实施专项建设。
22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1.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
15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6
〕
9
号):附件第
78
项取消
“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粮、棉)进口关税配额初审
”
。
2.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
2003
年第
4
号)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
11
月
30
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23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转报
1.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5
年第
39
号):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
“
已予备案
”
或
“
不予备案
”
的书面通知。对
“
不予备案
”
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
2013
〕
36
号):第二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39
号)相关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股权投资类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附带备案。
24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
1.
《价格法》第
28
条规定: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
25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和网络……。
第
33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公布定价目录、听证目录、成本监审目录等重要价格管理依据,并公示政府指导价……。
3.
《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
10
条规定: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价格定点监测指定单位,应按照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非定点监测的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调查工作。
4.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发改价监〔
2004
〕
474
号)第
3
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第
4
条规定:实行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因国内外的各种异常因素,引发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实施预警,迅速报告。
25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1.
《安徽省价格条例》(
2011
年
2
月
25
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3
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2.
《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皖价证〔
2014
〕
162
号)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承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对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的,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皖高法〔
2014
〕
27
号)。
26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27
节能宣传教育
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2.《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28
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
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17
〕
1454
号)第十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本调查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全国农本调查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区域的农本调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本调查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
29
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
﹞
28
号):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30
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转报
1.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
15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6
〕
9
号)规定,
取消
“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预审
”
(附件第
77
项)。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
2015
〕
3127
号)的
“
(一)简化申报程序
”
部分明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
2015
〕
3127
号)的
“
(二)精简申报材料
”
部分明确:企业债券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
GDP
比例的报告等)……。
31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 (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三、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47号):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整合、交换、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第四章
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主体书面同意后查询,查询自身的凭有效证件。”
32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1.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
15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6
〕
9
号):附件第
78
项取消
“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粮、棉)进口关税配额初审
”
。
2.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
2003
年第
4
号)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
11
月
30
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33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4
省级预留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审核转报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
2013
〕
32
号)。
2.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留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审核办法的通知》(皖发改重点〔
2013
〕
870
号)全文。
35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转报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2号)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2.《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皖发改外资〔2015〕256号)第八条:“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36
4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公布
《价格法》第三条第四款: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第五款: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安徽省定价目录》。
37
涉农价格(收费)目录公布
《价格法》第三条第四款: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第五款: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安徽省定价目录》。
38
平价商店创设引导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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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国家和省级价格监测机构要加大特色农产品价格信息采集、开发、整理、交流力度,市县价格监测机构要根据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重点做好符合地域特点、受农民欢迎的农产品价格信息的需求挖掘和信息到村到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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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成本信息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本调查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全国农本调查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区域的农本调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本调查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