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手头有一个特别逗的案子,甲和乙是初中起的好朋友,甲是个漂亮妹子,也是个技术高超的骗子。她告诉乙,你借给我10万,我过俩月还你20万。乙碰巧是个土豪妹子,就给了。上述事项在两年的时间内发生了无数次,于是从转账记录上看,乙妹子给甲妹子一共转了500万,甲妹子一共还了1000万。后来如同所有的庞氏骗局一样,甲妹子资金链断了,赔不起其他人的钱了,这时候有高人给她支招,说按照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超出36%的部分无效啊,你可以找乙去要。于是乙找到我们说,妈的这太不讲姐妹感情了,这钱不能让她要回去。
基于这个案子,说一下我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尤其是溯及力的问题以及诉讼时效问题的研究结果。
一、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9月1日开始生效,俗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简称:《规定》
不知道的可以自己去读读,基本上你找朋友借钱,朋友找你借钱那点儿事儿都在这里边了。那天我还在抖音上看到有个律师给人讲借条怎么写,前两天还有个在朋友圈里疯转的什么“万能借条”,我觉得搞这些的。。算了不说了。
简单解释一下新司法解释对利息的规定
0---24%(年化利率):约定了就受法律保护
24%---36%(年化利率):自愿给可以不退,不愿意给可以不给
36%以上:无效,给了的可以要求退。
而旧的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至于说超出4倍了是否就无效,当时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此,在这个案子里来讲,别人来找我要钱,我当然希望依据旧的司法解释,这样的话,超了的部分没规定,我就不用还了。在这个前提下,才有了对于新司法解释适用问题的一些研究与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的通知》
总结起来说了四件事儿:
一个借款合同适用旧的司法解释无效,而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也就是上边说的那个)有效的,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适用。我个人的理解是最高院希望尽量让借款合同有效从而保护各方的交易安全,不然都是无效合同,也不能全都按照不当得利去打,那样就乱套了。
2015年9月1号之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之前的司法解释,不适用新的。
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依据新的司法解释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院民一庭关于《民法总则》生效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
首先还是发自内心地给北京高院民一庭点赞,民法总则生效后和原来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不一致,如何衔接是很多案子中都会遇到的问题,最高院不给力,到现在没个说法,大家无所适从,最早是上海高院的法官写了个个人的见解,然后没几天北京高院就出参考意见了。我个人斗胆总结一下最重要的一条吧,就是按照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是2年,如果在总则生效前你就已经死了(活够2年了),那么总则来了你也不能复活。如果总则生效后你还没死,那么可以续一年的命。
二、 基于上述事实的一些思考
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解释,已经在审理之中的不适用,那么请问如果我撤诉,重新起诉,到底适用哪个?毕竟法院不知道你在盘算什么坏心思,所以按说没理由不准你撤诉。当然这个问题研究的意义不大了,毕竟2年多过去了,基本上也没有尚未审结的案件了。
如果我在2015年1月借给别人30万,过了2个月,他还了我100万。到2015年9月1日,新的司法解释生效了。这个时候别人能不能起诉我,要求我返还超出36%的部分。
按照新的司法解释以及“通知”的规定来说,显然,这属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应该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但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来说,2015年3月,咱俩之间的这笔交易就已经结束了。你到2015年9月再来起诉,不应该具有溯及力。对于这个问题,查找到了杭州和山东两个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院民一庭法官的文章,他们的观点是对于已经结束的交易,不宜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重新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摘录一句我认为写的很好的话:相关款物因履行给付行为的完成已经由动态的交易活动转化为静态的财产状态,出于法之可预测性和维护已经稳定的财产安全的更高的法律原则考虑,对于该请求应予驳回。
但是,如果一笔借贷行为并未完成,比如约定了分期付款等情形,那么我认为应以2015年9月1日为界限,分情况讨论。当然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偿还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本息的,你偿还部分的抵充顺序,这个准备另写一篇小文章进行说明。
3. 即使不考虑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也可以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这个时候又遇到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如果说甲和乙之间有无数比你来我往的借款还款,其中有一笔没过诉讼时效,其他的都过了,可不可以认为这些借贷关系具有某种“连续性”从而整体认定诉讼时效未经过。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不太有道理,毕竟每一笔借和还都是一个独立的借贷关系,不能仅因为时间上的连续性就认定性质上的连续性。当然了,我对朝阳法院的业务水平还是有信心的,我也很期待开庭之后看看法官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如果对手太弱想不到这个问题,那就没办法了。)
想到哪儿写到哪儿,也不知道写的全不全~姑且这样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