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破坏窨井盖可按故意杀人定罪 新规明确偷盗窨井盖可判故意杀人
2020-04-23 13:58:36

(实习记者 陈怡帆 记者 单玉晓)

继惩治高空抛物犯罪,维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之后,司法机关关注到“脚底下的安全”,出台惩治涉窨井盖犯罪指导意见。这份文件明确,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月22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称,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危害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该文件意在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推动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提供更明确的刑事政策指引。

《意见》所称的“窨井盖”是指城市、城乡接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意见》从窨井盖的生产、采购、使用等多个方面,列举了可能涉及犯罪的具体行为及刑罚适用。

比如,《意见》规定:对于盗窃、破坏机动车道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7条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意见》,对前述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生产伪劣井盖导致安全事故在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中也较为常见。曾有公开报道称,合肥市一名年仅7岁的小男孩在小区内玩耍时,因脚下的塑料井盖破裂,掉进窨井内,抢救无效后死亡。对此,《意见》明确,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也应承担管理责任。在最高检察院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张某某系山东省济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负责济南机场路施工质量问题。机场路建成通车后,张某某知道机场路存在窨井盖缺失、损坏等情况,市民多有投诉,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查清窨井盖缺失情况并及时修复,致使机场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15年9月,刘某甲驾驶电动两轮车在机场路跌入窨井摔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2018年6月,法院认定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检察院表示,对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本案被告人知道自己所负责的路段存在井盖缺失、破损问题,却怠于履行职责,以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应当依照《刑法》第397条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窨井盖负有管理监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分别处以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甚至数罪并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向财新记者表示,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不少城市高楼大厦林立,人员集中,人们开始关注头顶上的安全、脚底下的安全以及道路上的安全。

“过去没有这一类专门的规定,虽然有相关司法解释涉及该问题,但实践中定罪量刑不太统一,《意见》是关于窨井盖比较系统、统一且明确的规定。”阮齐林说,“以机动车道上的窨井盖被偷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为例,有的会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窨井盖属于交通设施的一部分,所以也有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司法机关行动起来比较坚决,决心和惩治力度也会更大。《意见》对一些为小利偷井盖的人也是一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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