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丽江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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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4月22日下午14:30
在丽江和府洲际度假酒店会议室召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松、刘艳、邓玉杰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和《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19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
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公告了《丽江玉龙旅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公司定于2020年4月22日下午14:30在丽江和府洲际度假酒店
会议室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会议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
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
4月22日上午9:15至2019年4月22日下午15:00。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
议的提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参加表决,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现
场会议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明确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时间、登记方式和登记地点。说明了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
题,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题
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22日下午14:30在丽
江和府洲际度假酒店会议室召开,大会的召开日距会议通知日已间隔
20日以上,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47,696,835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7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7,275,135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2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7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21,7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7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2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767%。
鉴于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进行确
认。在假设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具有《股
东大会规则》第6条规定的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见证,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提案与会议
通知相符。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是:
1、《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2019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6、《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亦不存在补充通知或公告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上述通知中所列明的提案
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早于网络表决方式。
鉴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进行
确认。在假设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有效表决
票数均计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网络投票结束并经合并统
计后,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当场公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如下:
1、《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247,591,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575%;反对10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247,591,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575%;反对10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247,591,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575%;反对10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201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247,591,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575%;反对10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2019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47,590,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569%;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74.6739%;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25.302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6、《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47,590,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569%;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74.6739%;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25.302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7、《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247,590,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569%;反对10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及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丽江玉龙旅
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 松
负责人:马巍
刘 艳
邓 玉杰
2020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