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20-04-22 19:44:44

南民政字〔2020〕 20 号

关于开展

南谯区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9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区民政局将于

4月15日至7月15日开展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

2019年12月31日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区级社会团体和2019年6月30日以前经全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程序和材料填报要求

(一)网上填报信息,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登陆

“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www.ahnpo.gov.cn),按照要求填报年检信息。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5月15日前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并提交。经区民政局网上预审后,从网上导出并用A4纸一式三份打印,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团体(单位)印章后,于

5月31日

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含已完成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

(二)上传年检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登陆

“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上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JPG或PDF格式)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正反面、JPG或PDF格式),经区民政局审核后,对材料不齐全、不真实的,将打回补正,填报人须在6月30日前修改完善。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含已完成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后,直接上传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正反面、

JPG或PDF格式),提交审核。

(三)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登记管理机关下达年检结论。

待区民政局审核办结后,确定年检结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

7月15日前将法人登记证书副本送南谯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3号民政窗口)加盖年检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三、年检审查方式、标准和结论

区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9年度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但未建立党组织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者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7.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8.侵占、私分、挪用本团体(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捐赠、资助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违反规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

13.违反规定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14.有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职本团体(单位)负责人,但未按照规定审批备案的;

1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6.社会团体2019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17.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未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的;

18.社会团体负责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未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的;

19.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20.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21.报送的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2.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团体(单位)章程的。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年检工作前,应将

“党的建设”有关内容纳入本团体(单位)章程,并结合年检完成章程备案工作。

(二)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检查,确保本团体(单位)年检工作按时完成。

(三)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和年检信息附表,确保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填写错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本团体(单位)自行承担。

(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将在南谯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请各团体(单位)及时关注。

(五)年检

“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应当向区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由区民政局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并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五、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检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网上填报系统故障技术咨询: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551-65350880、65350890、65350885,根据提示音按4。

2.年检材料填报咨询:南谯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3号民政窗口,电话:0550-3118379;南谯区社会组织管理局,电话:0550-3118432。

滁州市南谯区民政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