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文物破坏性修复的新闻屡见不鲜:2013年,辽宁朝阳市云接寺中精美的清代壁画被今人新画完全覆盖;2014年,山西晋城青莲寺被“破坏性修复,宛若新生”;2016年,位于辽宁市绥中县的小河口长城,在经过当地文物部门的修缮后,几乎被“抹平”;2018年,河北易县的古塔表面被刷上了一层崭新的白灰,修复得“焕然一新”……另一方面,那些被荒废的文物建筑也可以拉出一个长长的名单。
为什么一些地方在文物保护和修复上,不作为就是“废墟现场”,一作为就是“灾难现场”?
作为文物的管理者,有的文保单位可能会很委屈:破败了,你们说没人管;修复了,你们又说修坏了。事实上,文物如何保护和修复是一个相当复杂且精密的系统工程,其中既有理念与价值上的审慎考量,也有文化和技艺上的严格要求,绝非只有“任其荒废”和“焕然一新”两个选项。
19世纪初,欧洲在文物保护和修复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法国派和英国派。法国派认为,对古建筑的修复是一种风格的修复,修复就是恢复建筑原有风格。英国派则认为,修复是对古建筑的彻底破坏,尽可能维持现状,尽量延长古建筑的寿命才是最好的保护。这两种理念相互影响,共同推动了欧洲古建筑保护理念的进步,造就了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
该宪章明确,必须利用一切科学技术保护与修复文物建筑;强调修复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技术,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决不能有丝毫臆测;其目的是完全保护和再现历史文物建筑的审美和价值;还强调对历史文物建筑的一切保护、修复和发掘工作都要有准确的记录、插图和照片。
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还规定:修复应保护现存实物原状和历史信息,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所有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正确把握审美标准,不允许为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
可以说,对元代古石桥和千年辽塔的保护和修复都属于懒政派。破坏性修复和纸上“修缮”,既违背了国际通行的原则,也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和相关修复原则,对文物中所蕴藏的丰富历史信息都是一种损害。这不仅说明相关人员对历史文化遗产缺乏敬畏之心,也反映出文化保护和修复环节中存有漏洞。比如,对铁梁桥来说,“修复”前虽有残缺,但仍不失其文物价值、艺术美感和历史信息,而经过“修复”,却变得“冰冷、生硬和丑陋”。需要追问的是,是谁主持了这样的“修复”?“修复”是如何经过文保部门审批的?“修复者”具备什么样的训练和资质?面对目前的“修复”现状,管理者和修复者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文物建筑是可以触摸、感知的历史和文化,任其湮灭和破坏都是对历史和文化的不负责任,稍一大意即有可能变修复为破坏,丧失古建筑的历史风貌和价值。因此,对其保护和修复一定要秉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切忌草率和过度,切忌想当然和瞎折腾。
一方面,需强化法律责任,提高“破坏性修复”的违法违规成本,不管是善意还是过失,只要对文物造成了破坏,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乃至刑责,不能只是一罚了之。另一方面,对文物建筑的修缮,应对其原貌和破损情况进行仔细的研究分析并咨询专家意见,制定详细的修复方案,力求在修复中“修旧如旧”,乃至“修旧如故”,既最大程度地保存原貌,又最大程度地修复好古物。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赵清源
责任编辑:杨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