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2020-04-21 22:44:32
案情介绍:2018年至2019年间,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陆续在我市起诉了近30多家各大中小烟酒批发超市,起诉请求各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所拥有的“长城”系列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以及“中粮”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在其店铺内销售包含“长城”或“长城图形”的红酒,经法庭审理认定,原告在核准使用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具有排他性,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大部分被告所销售的红酒背景图案为长城样式,二者在构图、设计及整体呈现的视觉效果上来看高度相似,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有些红酒正面突出使用“长城”汉字,也构成商标侵权。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酌定了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