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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还特别提出,市场主体也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年报系统填报实际经营场所信息。如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又未公示实际经营场所的,应限期履行公示义务。对于逾期未公示或公示实际经营场所信息不真实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法查处。
“一址多照”将成为可能。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建筑物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无需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此外,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支持不属于住宅(别墅、公寓)等居住规划的建筑物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注册。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等对房屋安全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依法取得相应使用许可或备案。同时,对于经区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开的集群登记地址,支持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此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从4月10日起,法律文书即使未被接收,或被拒绝签收,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送达”。施行的《实施意见》提出,企业登记的住所为默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不仅如此,市场主体还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新规定。据悉,征求意见稿新推优化营商环境16招,将让市场主体登记更加便利,并于本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