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说人话: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多数人的合法权利,或者一个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方式是相同的,受害人一方或者施害者一方有两个人以上的,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觉得可以一起审理且得到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一起审理,这就是共同诉讼。
比如,一个人或者一群人,侵害了另一个人或者另一群人的名誉权,那么法院在经过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是可以一起审理的。
说人话:在一方人数众多的前提下,有时候因为不知道共同诉讼的发生或者不想参加共同诉讼,通知相关的权利人来登记,如果不来的话,以后以同样的事实、同样的理由起诉到法院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结果会跟前面的结果一样。
第五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刑事案件就不说了,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的时候,该处理的都会处理。我们来看一下《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说人话:因为共同诉讼主要还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也是为了减轻当事人的维权负担,所以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的,类似于“人人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但前提是人人都认可代表人的行为是代表了他们。
比如有人在网上的行为伤害了大多数人的名誉权。
毫无疑问,维权是不容易的,维权方需要付出时间成本还是金钱成本,费时费力。有时候受害人很多,那么,可以联合起来一起维权吗?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