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10号)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代拟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编制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 编制背景
涉企信息归集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础。2019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鲁政办字〔2019〕210号文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对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的内容、共享与应用、相关管理与责任及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制定出台贯彻措施,将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行为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涉企信息及时准确地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企业名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利于解决“信息孤岛”,促进部门协同监管。同时,通过涉企信息在相关部门的应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够取得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效果,从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通知》的内容
《通知》全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归集内容、路径和时限。一是归集内容。共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二是归集路径和归集时限。“公示系统(山东)”是全市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工作平台。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公示。三是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涉及行政机关确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强化共享与应用。一是信息共享。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原则上能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市信用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政府部门共享应用,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协同监管门户或后台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归集、信息统计查询和数据共享。二是信息应用。包括“双告知”工作、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第三部分,提出了有关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全市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工作,研究解决问题,通报工作情况,督促工作落实。各区县政府(管委)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共享、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推进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协同监管平台实行账户分级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级行政机关平台账号的分配、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涉企信息提供的主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三是做好信息补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于2020年6月底前将2019年以来的行政处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等涉企信息,全部录入或导入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