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该办法对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审批、建设、质量监督、安全责任、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实际,制定《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三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推进人民防空工程与城市建设融合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努力提升工程质量、增加工程总量,充分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实现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主要措施
分为七个方面:
一是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修订城市详细规划时,应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二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关标准
1、具有人防行政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批标准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审批部门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在显要位置公示人民防空工程区域示意图。
2、德城区、陵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8%的标准建设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禹城市、乐陵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齐河县、宁津县、临邑县、平原县、武城县、夏津县、庆云县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先安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多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可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
4、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同级人民政府具有人防行政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规划和国家、省相关规范确定。
5、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相关手续参照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办理。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
三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具有人防行政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不得挪用易地建设费,应当专款专用。
四是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1、对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测绘标准和内容应符合《人防工程调查测绘技术规范》和《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2、具有人防工程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应根据联合测绘成果重新核算实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实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低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并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移交的人民防空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出具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作为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六是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具体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修建的尚未开发利用的专项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有关部门、单位修建的医疗救护和专业队伍掩蔽等专项人防工程,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并承担维护费用;
3、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就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是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责任。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等,应当依法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在验收合格后需要使用的,建设单位在移交档案时应同时提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责任书》履行安全、维护管理等责任;使用管理、收益权自愿无偿移交政府的,且没有对外出售产权或出租(转让)使用权、没有债权和债务纠纷、没有投入使用的净资产人民防空工程可以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6个月内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移交手续,签订《国有人民防空工程移交书》。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投资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二是严格工作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擅自降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减少建设面积。
三是形成工作合力。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要加强协调配合、沟通交流,做到信息共享、共同把关,提高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水平。
三、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建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