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政字〔2019〕 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全过程
1.坚持新旧动能转换与生态环保一同谋划、一起部署、一体推进,将环境质量改善作为衡量新旧动能转换的成效,用经济和环境“双指标”综合评价区域发展质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所列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源头管控,大力优化产业、能源、交通运输、城市空间等结构布局,以保护生态环境、降低污染排放、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为着力点,严格环保准入,推进协同发展,实现我市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共赢。(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单位)
3.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提质增效统一于高质量发展。综合运用法治、市场、科技、行政等多种手段,严格监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引导激励与约束惩戒并举,提高绿色发展能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建立绿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逐步使节约能源、循环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单位)
4.建立项目效益与排污强度绩效评价制度,鼓励企业减污增效。(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单位)
二、以高质量产品和数据促进高质量发展
5.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为目的,推进产品质量和品牌附加值不断提高,严抓能耗、水耗、环境统计等数据质量。统计数据涉及到工业、农业、生活、交通和环境管理等各领域,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四减四增”等重点环保工作的基础,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完善各类统计数据基础工作和支撑材料,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数据链完整可追溯,经得起审核和推敲。(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6.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体责任,督促相关机构提升检验能力和工作质量。严厉打击检验机构检测不规范、数据失实、检测造假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分类改造现有工业企业,支持企业提升环保水平
7.对现有工业企业开展“亩产效益”评价,实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0年1月1日实施),以及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对列入淘汰类的产能和产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立足我市产业基础和优势,重点推动钢铁、地炼、焦化、轮胎、化肥、氯碱等六大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品结构,推动高耗能行业创新、集约、绿色、高效发展。把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污染排放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8.发展共享经济,以生态环境保护促小企业集群转型升级。鼓励发展“共享工厂”“共享园区”,建设高端先进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全过程管控,集中优质服务、优良设备,把小企业变成大企业的生产车间,促进传统小企业集群转型升级。同时,鼓励创新转型方式,发展传统支柱型小企业集群为优势产业集群。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铸造、家具等小企业集群升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服务局)
9.按照“整体布局、分步实施”原则推进“退城进园”政策落实。建立健全“退城进园”搬迁改造配套政策,进一步调动企业“退城进园”搬迁改造、产业转型调整和园区承接企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10.持续保持对“散乱污”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决分类治理“散乱污”企业,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1.严格落实环保标准,倒逼引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钢铁行业企业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全面提升窑炉减排效益,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推动企业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实现达标排放和全过程管控。落实排污许可制全覆盖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2.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降低环境治理成本,提高治污设施管理水平,提升绿色发展水平。通过第三方专业化市场服务,为有环境治理和低碳发展需求的企业提供问题诊断、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构建绿色产业体系
13.用好重大项目落地 “五个一”协调推进机制,切实化解重大项目落地难、落地慢问题。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持续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积极主动服务,指导企业规避风险、少走弯路,从项目论证开始同步介入,加强服务指导和审核把关。对经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的,各相关部门加快办理产业项目入驻、审核审批等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14.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021年起,全市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挥发性有机物、氨氮、COD六类污染物总量不再增加,新建项目建设全面实施污染物等量减量替代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企业加快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技术创新,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在达标排放基础上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绩效水平,建设绿色工厂,树立行业标杆。适时逐步推进排污市场交易,鼓励污染物排放浓度在标准基础上减半的企业进行总量盈余交易,合理核定排污总量,规范交易行为,控制交易范围,激活交易市场,加强交易管理。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5.落实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增强园区活力、提升园区效能。要增强工作统筹性,加强部门联动,加快产业聚集,根据园区产业定位和结构精准招商,培育企业之间的关联度,实施 “五个一体化”,加快提升各类园区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大力提高综合运输效率
16.进一步优化和调整交通运输结构,积极推进先进运输方式发展,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动京杭运河黄河以北(德州段)通航进程,2022年基本建成齐河金能科技铁路专用线。(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7.加强重型柴油车限行管控,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中心城区要划定限行区域,设立禁行标志,发布限行通告,对重型柴油车等车辆依法进行限行管理。鼓励各县(市、区)建设企业货运集散倒运中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
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推行信息登记管理,严肃查处高排放禁用区内“冒黑烟”和超标排污现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9. 构建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推进路检路查、监督抽测等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扎实优化调整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
20.严控新增耗煤项目,推动煤炭消费指标向优质高效项目倾斜。新、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全面完成煤炭消费压减任务。2020年12月31日后,不再新增燃煤机组装机容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21.加大散煤管控力度,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前提下, 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严禁市场再销售散煤。加强煤炭市场综合整治,积极开展对煤炭经营、存储和运输的联合执法,加强散煤源头管控和使用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22.加大清洁能源比重,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到202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发电装机达到300万千瓦左右,有效降低火力发电比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七、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循环发展
23.深化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提质行动,大力推广科学施肥、科学用药技术,继续开展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减量控害行动,逐步建立并完善废旧地膜回收制度,有效降低化肥、农药、地膜造成的土壤污染。制定奖补政策,鼓励使用有机肥。严格剧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24.立足“农用为主、多元利用”,因地制宜探索农业农村有机质废弃物循环利用,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对改厕后的人粪尿、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剩余物,因地制宜建设综合能源中心,力争实现能源化、肥料化利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八、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25.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全面加强城市供水、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重要民生设施经营管理,确保规范有效运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26.坚持饮用水水源地城乡统筹、分级管控、属地管理,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重点任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坚持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并重,完善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有效防范重要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在上游水源达标的情况下,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排除地质因素影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27.开展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组织各县(市、区)开展污水管网排查,编制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建立管网周期性检测制度。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推进城市老城区旧有排水管网改造,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新建。加强污水收集设施运营维护,加强排水管网清通养护,健全管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将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进水、出水浓度全部纳入达标考核指标。加强城市生活污水接入服务与管理,生活污水应接尽接,规范管理。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建立企业废水排放退出机制和溯源追查联动执法机制。2021年年底前,全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能力显著提升,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服务局)
28.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大正在运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改力度,确保全部实现达标稳定运行、渗滤液安全处置。(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29.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风险管控,运用市场手段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2020年实现处置能力与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基本匹配。加快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妥善处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30.全面提升城镇精细化管理水平,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项措施”。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要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联网。强化县(市、区)降尘量监管,严禁降尘量不降反升。切实治理建筑垃圾乱堆乱存乱运现象,餐饮企业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
九、强化生态环保责任落实
31.推行环境监管异地执法、交叉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挥联勤联动办公室效能,相关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检验鉴定“绿色通道”,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立案后依法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开启“绿色通道”予以协助。实现涉嫌环境违法案件信息与检察机关共享,切实克服简单化、“一刀切”的倾向。对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事求是给予整改时间,到期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采取措施。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生态文明理念与法院审判工作相结合,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时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环保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为建设生态德州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预案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除市政府确定的涉及民生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贸出口等企业豁免外,其他工业企业根据环保绩效实行差异化管控。扩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覆盖面。落实好信访、举报等制度,动员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共同监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32.加快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发挥财政资金、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等作用,撬动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提高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强化环境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强化对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以及生态环保工作成效显著地区的支持,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33.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督促主管发展、生产、行业的职能部门认真抓好生态环保工作,统筹把握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开创“双赢”新局面。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强督导调度,定期通报有关问题,严格考核奖惩,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做好问题整改,保证工作顺利推进。对履职不到位、目标完不成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同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包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发生的无意过失和探索性失误、错误,大胆容错纠错,切实激励干部在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敢闯敢试。(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