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关于第33次市政府常务会“《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议题解读
2020-03-31 05:46:14

一、 该议题的提出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以来,国家和省进一步提高了河道管护标准,对河道管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经过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入河排污口等管理职能发生了划转,一些涉河事项权责发生了改变。市政府2015年1月印发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3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订或废止。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深化我市适应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职能转变,

市水利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讨论稿)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增加了实施河长制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关于实施河长制的规定,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分级分段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二是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三是删除了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入河排污口审批监管职责不再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删除了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规定。

关于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但是,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适用国家、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黄河、漳卫南运河、南水北调工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另行规定。

关于管理和保护范围。《办法》规定了依法划定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标准,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和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行为。

关于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对《办法》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中洪水影响评价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简化审批程序,贯彻落实了“放管服”改革。

关于办法的实施有效期,《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依据《山东省程序规定》,有效期为五年。

三、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建议《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作为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