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德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3月20日起施行
2020-03-17 16:25:43
记者从市司法局关于政府立法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德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是我市出台的第四部政府规章,《规定》共33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立法管理体制和政府立法程序等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三方面:一是市政府确定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二是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三是制定政府规章。
2.关于政府立法的管理体制。《规定》明确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立法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政府立法的相关工作。政府立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关于政府立法程序。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都需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四个程序。立项阶段,市政府部门、县级政府和公众提出立法建议,经市司法行政部门论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起草阶段,原则上由提出立法建议的市政府部门或者立法建议项目涉及的主要实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起草,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及其他材料报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阶段,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程序和要求审查完成之后,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决定阶段,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后,地方性法规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规章由市长签署市政府令予以公布。《规定》还规定了立法后评估和规章清理的有关内容。
记者 邓静 通讯员 孙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