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开庭 永嘉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
2020-05-13 03:01:21

2020年5月12日下午,由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永嘉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谢黎明受贿案在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标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谢黎明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谢黎明担任永嘉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谢黎明于2019年8月26日到永嘉县监察委投案。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3月,郑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永嘉县公安局立案并采取边控措施。同年5月,叶某受胡某之托找到被告人谢黎明,希望帮忙尽早解除郑某的边控措施。之后,胡某将现金人民币50万元交给叶某作为请托费用,叶某将其中30万元分二次送给被告人谢黎明。

2017年年初,周某甲涉嫌赌博犯罪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后,周某甲的父亲找到卢某,让卢某找被告人谢黎明帮忙。同年4月,周某甲的父亲通过卢某将现金人民币20万元送给被告人谢黎明。

2019年2月,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戴某找到被告人谢黎明,让其予以关照,后送给被告人谢黎明现金人民币10万元作为谢礼。

一审判决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并积极退清赃款,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