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案请律师多少钱 律师:公众人物人格尊严应受保护
2020-05-06 04:26:50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1月2日,封面新闻从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获悉,演员杨颖(英文名: Angelababy)诉苏州嗨克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嗨克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案一审胜诉。

去年6月23日,嗨克公司通过运营的“吃瓜情报局”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野鸡or正牌?靠换头续命的她榨干P友走上贵圈顶端》文章,使用“宝宝"这一代替性词语暗指杨颖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文中发布有“活动筹码自然就是自己身体”等15处侮辱诽谤内容,涉嫌构成对杨颖名誉权严重侵犯。

12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自然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第一,涉案文章内容直指杨颖:文章主人公宝宝经历与法院查明杨颖经历高度重合。且在涉案文章评论中,多名网友将主人公宝宝称为“天使宝贝”“天使北鼻”等,上述称谓为网上对杨颖别称。

“活动的筹码自然就是自己的身体”等内容构成对杨颖诽谤。图片来源:星权律师事务所

据此,法院认定涉案文章中的主人公宝宝确系直指杨颖。第二,涉案文章利用“这样的女人”“宝宝就更骚了”等词汇对杨颖进行描述,构成对杨颖语言侮辱;“活动筹码自然就是自己身体”等内容构成对杨颖诽谤。嗨克公司始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述内容真实性,其上述行为存在主观过错。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嗨克公司在公众号“吃瓜情报局”上显著位置连续十日登载声明向原告杨颖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杨颖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此外,李易峰诉马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案日前一审胜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在亳无依据情况下,捏造原告与他人不实传闻,并在新浪微博上散布,使得李易峰社会评价降低,系对李易峰诽谤行为,构成对李易峰名誉权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故判令,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马某在新浪微博帐户“娱乐圈圈”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李易峰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维权成本1万元。

封面新闻从北京互联网法院了解到,2019年1月1日至11月30日,该院共收案41948件,结案33521件。受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3836件。其中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1075件,占比28.02%。

星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朱晓磊向封面新闻表示,近两年公众人物起诉自媒体侵犯名誉权案增多,一方面与公众人物法律意识不断提升,越来越注重依法保护自我的合法权益有关,另一方面也是由相关自媒体行为不规范,甚至违法导致的。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向封面新闻指出,鉴于自媒体种类繁多,传播功能取向不一,应本着分类管理思路,设置不同入行门槛。她认为,根据账号身份和资质,做好分类备案,为不同类型账号贴上不同标识,采取不同管理办法。如以发布新闻资讯为主的社交类自媒体,实质上从事的是信息的创作和生产。“如果是新闻媒体,理所当然应具备新闻从业者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