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局 一文读懂两家十多年商标争夺战
2020-04-25 23:49:45

在天猫上搜索“无印良品”,便会找到这两家店铺

一切都得从20年前说起。

2000年,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无印良品”商标,用于第24类“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盖垫、坐垫罩”等商品。2004年,南华实业将该商标转让给了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后者随后又成立并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使用这一商标。

日本无印良品在2005年进入中国时,把几乎所有能注册的商标类别都注册了一遍,却发现已经有人在第24类商品注册了“无印良品”这一商标。于是,第一轮争夺战开始,日本无印良品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裁定中国公司持有的“无印良品”商标无效。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注册遵循先申请原则,但不得损害他人已经获得的并且仍然有效的权利。此案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最高院裁定日本无印良品败诉。

法院认为,2000年时日本无印良品尚未进入中国大陆,也不是当时国内消费者熟知的外国品牌,因此南华实业申请的“无印良品”商标合法有效,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自然可以继续持有该商标。

“第24类商品”成“楚河汉界”

第一轮争夺战看起来是北京无印良品取得了胜利。但是,法院同样明确,该公司持有的商标权仅限于第24类商品,在其他领域,“无印良品”则归属于日本无印良品申请注册的商标。

这又是什么意思呢?

我们国家将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1到34类为商品类,35到45类为服务类,不同类之间的商标使用不构成侵权。事实上,不同类型商品拥有相同的商标名称并不是什么稀奇事,比如 “长城”润滑油、“长城”葡萄酒等。

也就是说,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只能在第24类“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盖垫、坐垫罩”等部分商品上使用“无印良品”商标,一旦超出范围,则视作侵权。